合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52fw.cn 06-20 次遇见当创新和研发上的“强者”遇到侵权时,他们就成为茫然无措的“弱势群体”,这种矛盾的状态会影响到我国专利权人的创新能力和科研积极性。本文结合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新形势,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入手,分析知识产权“大保护”的理念与TRIPs协议相呼应之处,为我国构建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与创造潜能提出独到见解。
当前,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等交叉融合正在引发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这将给人类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新材料的使用和制造业的逐步数字化让产业发生巨大变化,3D打印技术和易用机器人与网络合作服务的推动,让规模化生产逐步走向个性化定制产品,制造业不再需要大量的廉价劳动力,这样会让一些曾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工作机会重新回到发达国家。这种新材料、新技术的出现,会对我国作为传统制造业大国的地位带来很多挑战,也让我们认识到需要继续增加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这也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必要条件。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客观上需要我们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工作格局。知识产权“大保护”的理念在2016年4月首次提出,此工作格局明确,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加快构建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作和国际合作。实际上,知识产权“大保护”理念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多有相呼应之处,两者共同为营造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激发发明热情和创造力的法律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TRIPs协议的开篇基本原则中指出“需要注意知识产权是私权”。该协议在其正文多项条款中体现出保护知识产权这种私权的基本宗旨、具体方法和自由裁量度。TRIPs协议第一条有关“义务的性质和范围”中明确肯定了给予各成员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实行比该协议要求更加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种保护不与协议条款相抵触);各成员还可以在各自的法律体系及惯例范围内自由确定实施该协议各条款的适当方法。这说明知识产权“大保护”是在TRIPs协议容许的范围内确立的,而且TRIPs协议允许各成员酌情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TRIPs协议第七条确定了该协议的目标,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当对促进技术革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作出贡献,对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作出贡献,并应当以一种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以及有助于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方式进行。建立知识产权“大保护”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罚,这符合TRIPs协议第七条确定的目标。
TRIPs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提出了该协议总体的义务。各成员应保证其相关法律能够提供如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enforcement procedures),以便对侵犯本协议所述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包括制止侵权的及时救济(Remedies)和防止进一步侵权的救济。该条所提到的“执法程序”和“救济”包括行政保护程序、司法保护程序及其其他合适的保护程序,换言之,TRIPs协议第四十一条涵盖知识产权“大保护”机制中构建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
TRIPs协议第四十九条明确指出当行政程序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时,该程序需遵循该协议提出的原则和宗旨。该条表明TRIPs协议明确地给予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同等的地位。
目前,许多国际知名知识产权研究机构也对TRIPs协议下各成员在确立专利制度时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德国马克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于2014年发布的的《专利保护宣言--TRIPs协议下的规制主权》指出:作为创新市场的框架制性规章,专利制度应当与其为之服务的创新进程以及其赖以运行的竞争环境相适应。该宣言强调:新技术和商业实践正在挑战于工业革命时期形成的传统专利保护的平衡,主权国家应该保持制定与本国技术能力以及社会、文化和经济需求和优先发展方向相匹配的专利制度的自由裁量权。该宣言还强调,TRIPS协议第七条与第八条均认可专利制度根植于一个政策控制的框架中,在这些条款的界限之内,各成员在追求公共利益目标的同时应拥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来调节创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