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强力保障
52fw.cn 08-08 次遇见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共有7编1260个法条,构建起全方位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民法典》一经颁布便引发全民热议,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规定也受到高度关注。
“知识产权一词出现了12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王雷表示,这是《民法典》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的全方位法律回应。
王雷指出,《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二十三条列举了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回归并确认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定位,有利于在知识产权实践领域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徐升权认为,《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作概括性规定,能够有效发挥对知识产权单行立法的统领作用,为知识产权立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奠定基石。
王雷表示,《民法典》物权编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权,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效用,增加知识产权人的融资担保手段,鼓励创新。
《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王雷分析说,这一规定对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与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作出区分,确认前者属于买卖合同规范和调整的内容之一。
对于知识产权交易,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二十章“技术合同”中。这一章共有三节,对《合同法》的技术合同制度作出较多完善,详细规定了合同领域的技术实施许可和技术转让问题。徐升权认为,《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解决了知识产权单行立法重在强调权利获取和保护,对权利运用所涉问题关注力度不够大的问题,对知识产权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其履行具有统领作用。
王雷表示,《民法典》关于技术合同的,将激发调动全社会的创新热情。在委托开发完成发明创造情形下,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不再是简单“免费”实施该专利,赔偿制度的规定关注度最高,被认为是知识产权保护“最大的亮点”。
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备受关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阐明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则表述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从“实行”到“健全”,体现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与坚定决心。
在知识产权领域,首先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是2013年修改、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2019年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2019年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包含惩罚性赔偿的条文规定;2019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第五十三条也对惩罚性赔偿作出规定。王雷告诉记者,《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助力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充分尊重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创新成果。
大成律师事务所孙大勇认为,鉴于《民法典》的立法阶位高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且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民法典》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中的主观要件限定为“故意”而非“恶意”,应当理解为所有类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其主观要件都降低为“故意”,包括商标和商业秘密。相信随着《民法典》的生效和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必将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被反复提起并持续得到日益广泛的重视。徐升权认为,明确在知识产权侵权中权利人享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改变了惩罚性赔偿依附于补偿性赔偿的状态,增强了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适用性,将为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