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的施工人无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52fw.cn 02-06 次遇见2014年8月18日,程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某A”网吧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由程某完成网吧装饰装修项目,工程款为人民币50000元。
2015年3月18日,程某向法院起诉某装饰公司拖欠工程尾款15000元;某公司反诉程某因工程质量问题以及逾期竣工的违约金20000元。
案件承办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程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生效。由于业主已接受工程并投入使用,故某装饰公司应向程某支付工程尾款15000元。由于程某逾期竣工,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程某应向某装饰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程某和某装饰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笔者作为程某的代理律师,在上诉理由中指出如下:
首先,本案双方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类合同,项目承包方需要有相应的资质。程某由于没有施工资质,故合同应属无效。
其次,由于合同无效,则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也是无效的,程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最后,鉴于业主已经接收网吧使用,应当视为工程质量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某装饰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某装饰公司从业主处承接了室内装修工程后,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程某,属违法转包,案涉《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应属无效。
其次,合同无效,除了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以及可以参照的结算条款外,其他的条款均属无效……鉴于该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并非结算条款,亦应属无效,原审法院依据无效的违约条款判决程某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20000元,确有不当。
最后,本案所涉纠纷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属于建设工程类纠纷,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案,并无不当。鉴于业主已经接收网吧使用,故应当视为工程质量合格,某装饰公司应当向程某支付工程剩余工程款。
仲裁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判令某装饰公司向程某支付工程款15000元。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争议的问题:
一、装饰装修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类合同?
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的性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对建设工程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可知,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属于建设工程类合同。
另外,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有限受偿权的复函》中也明确指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故最高院也认为,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类合同。
笔者认为,装饰装修合同大体上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但也并非绝对。比如有些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只涉及一些简单的水泥建筑和室内简易设施铺设,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线路管道的安装埋设、大型复杂设备的安装等,此类装饰装修合同具有劳务合同或承揽合同的性质,笔者认为不应笼统归纳为建设施工类合同。
本案中,由于网吧的装修涉及到线路管道的安装,具有建设工程属性,属于建设工程类合同。二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认为某装饰公司将工程整体转包给程某,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由此认定《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二、装饰装修合同的施工方是否需要资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因此,装饰装修合同的施工方也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同应属无效。
另外,国家住建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也规定,装饰装修企业和技术人员只有根据该规章的具体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才能承担相应范围内的业务。
但同样的,假如装饰装修内容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线路管道的安装埋设、大型复杂设备的安装等的,施工方不必然需要相应资质,相应的合同应当属于有效。
三、装饰装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无效的装饰装修合同,在项目经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发包人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本案中,网吧业主在未经验收的情形下,擅自使用网吧,应当视为工程无质量问题。一、二审法院判令某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