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股份转让协议把关律师配偶内幕交易 被罚款3万
52fw.cn 05-06 次遇见新浪财经讯 10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龄宝)股份转让协议的把关律师事务所郑某林律师配偶陈磊内幕交易保龄宝,被中国证监会处以3万元罚款 。
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郑某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6年10月12日,保龄宝实际控制人刘某利委托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承销保荐)并购融资部负责人王某寻找投资方并接洽股份转让有关事宜。
2016年10月15日,刘某利与长江承销保荐王某商谈形成一揽子股份转让要点。
2016年10月18日至22日,长江承销保荐王某与上海趵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趵朴投资)总经理陈某阳等人多次进行联系,提出保龄宝有意寻找大健康项目进行重组,陈某阳与趵朴投资董事长楼某等人讨论后决定尽快前往保龄宝考察以及启动项目,陈某阳向王某表示安排其与刘某利见面。
2016年10月22日,合同专业把关,并安排趵扑投资业务董事王某后期与其进行对接。随后,郑某林告知天铎所季某刚律师,比较详细地介绍了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框架和背景,强调注意保密义务,要求安排人员负责本次项目,并要求与趵朴投资王某做好对接。当天,王某与季某刚联系,称趵朴投资已经拟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初稿,要求尽快反馈修订意见。
2016年11月6日,趵扑投资陈某阳、王某,长江承销保荐王某,天铎所郑某林等人到保龄宝,保龄宝刘某利等人予以接待,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趵扑投资成立的宁波趵朴富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受让保龄宝四位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9.78%的股份。
2016年11月8日,保龄宝对外公告上述股份转让事项。
综上,保龄宝于2016年11月8日发布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协议转让部分股份事项前,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具有重大性和非公开性,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所述“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0月15日至11月7日。郑某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6年10月25日知悉内幕信息。
郑某林配偶陈磊内幕交易保龄宝
陈磊实际控制使用自有资“陈磊”账户,证券账户于2014年12月12日开立。2016年11月7日,“陈磊”账户分四笔共买入“保龄宝”股票11,200股,成交金额187,926.00元。12月7日和9日全部卖出,亏损7,591.01元。
陈磊是内幕信息知情人郑某林的配偶,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磊与郑某林大部分时间在北京共同生活且存在频繁通话联络接触,双方自2016年10月25日至11月7日之间共通话30次。2016年11月6日,趵朴投资与保龄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当天郑某林从保龄宝公司出差回到家,携带了保龄宝保健品和股权转让协议签署草稿;当晚陈磊在收拾郑某林行李时,看到保龄宝协议草稿获悉内幕信息,保龄宝于2016年11月7日对外公告股权转让协议。“陈磊”账户2017年11月7日之前没有交易过“保龄宝”股票。“陈磊”账户首次买入时点(2016年11月7日)与第一次股权转让协议对外公告日为同一日,具有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变化时点高度吻合特征,同时还存在首次交易、卖出其他股票交易等异常特征,陈磊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无正当理由。
陈磊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处以3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表示,陈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陈磊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