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地位置不明致合同未签订
52fw.cn 06-21 次遇见双方均有过失,不适用定金法则
□平安广西网通讯员 廖敏秀
韦某、罗某与杨某初步达成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意向,杨某支付了5000元押金。韦某和罗某承诺如违约双倍赔偿杨某。后双方因故未能签订转让合同,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韦某和罗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万元。日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双方对无法签订合同均存在过失,判决韦某、罗某返还杨某5000元。
2017年3月1日,凌云县的韦某和罗某经万某介绍,与杨某达成初步意向:韦某、罗某转让一宗位于凌云县泗城镇的安置用地的使用权给杨某,转让价30.5万元,杨某先支付5000元押金。当天,杨某将押金5000元转入万某的账户,韦某和罗某出具收条,载明:“如有违约,将双倍赔付杨某的损失。”
过了一段时间,杨某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韦某和罗某所说的安置地并不在当初双方约定的位置。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转让合同最终未能签订。杨某认为韦某、罗某构成违约,向凌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韦某、罗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万元。
凌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达成订立转让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收条中虽然用“押金”一词进行表述,但符合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系当事人对定金性质的约定。韦某、罗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他们在约定的地点没有土地转让,而是在另一个片区。因此,导致无法签订转让合同的原因在于韦某、罗某的违约行为。法院判决韦某、罗某返还杨某1万元。
韦某和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百色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交付押金之前并未经过充分的协商和沟通,仅是通过中间人万某的介绍就交付押金。双方对安置用地的具体位置理解不一致,且仅签订了预约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