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不能盲目跟风
52fw.cn 02-21 次遇见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应充分考虑地区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因地制宜进行规划与修订,不能盲目跟风,否则“高标准”只能被束之高阁而无法发挥水质改善的社会效益。更不能为了排放标准的“整齐划一”,在政策执行上搞“一刀切”。
最近一则新闻报道称,西部某县一座城镇污水处理厂经过提标改造后,出水达到准Ⅳ类水质标准,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一级A标准。而就在前不久,该污水处理厂因非法通过溢流口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被顶格处罚。
需要加以区别的是,Ⅳ类水主要适用于一般污水处理,属于水域功能类别,并不是污水的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指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最严标准。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调,“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对此,笔者认为提高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值得赞扬,但具体提高到什么程度,还是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
首先,从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看,在很多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排入市政河道或内河内湖,直接影响水环境质量,所以要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清洁排放,提高排放标准是对先进的引领,是大势所趋。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一些相对发达的地区对水环境污染治理急于求成,提出了城镇污水处理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Ⅳ类甚至Ⅲ类水质标准,容易引起其他地区的盲目攀比。这些地区制定了严格甚至苛刻的出水水质标准,以致一些污水处理厂刚建成就要改造,但改造后出水水质仍难以稳定达标,甚至连乡镇几千吨的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也要求参照Ⅳ类水质标准,标准执行有失偏颇。
其次,一些地区采用高排放限值,确实是基于当地经济技术水平和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经过系统分析和综合考量的,但在有些地区却看不出实施的必要性。在这些地区,不顾水体黑臭现象依然存在的事实,盲目跟风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难免有舍本逐末之嫌。
而且单一提高污水处理厂点源排放标准,实际上作用到水质层面,也仅仅是为了应对各项排放指标的有限提升,并不能真正改善水环境质量。因为造成这些地区水环境恶化的原因,不仅有污水处理厂的点源排放,还有巨大的面源污染,包括大量使用农药化肥造成的农业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更何况不顾地方实际,盲目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要求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Ⅳ类和Ⅲ类水质的过高要求,不仅会带来投资和运行费用上的指数级增长,也会造成污水处理上下游产业在供给与需求上的失衡,产生更多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三,其实在很多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中还混杂了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虽然生活污水对工业废水有着调解缓冲的作用,但是混合处理对排水设施,对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生物难降解污染物的处理有着更高要求。更重要的是,某些工业废水处理有着更加严格的单项指标排放标准。如果混杂工业废水进水的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实现清洁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