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法规(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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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规定
一、复习提纲
1、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
2、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3、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
4、自然保护区的分类、监督执法检查分类
5、自然保护区的分区保护
6、文物管理机构
7、违反《文物保》的法律责任
8、山东省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9、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人文旅游资源范围
10、对文物流通出境的管理
1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
12、旅游区(点)的评定权限分工
13、旅游区(点)的范围
1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及划分条件
二、重要考点
1、2006年1月l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标志着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2、风景名胜区必须具备哪三个条件?
(1)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
(2)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
(3)可供人们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
3、一般来说,作为风景名胜区,应当同时具备观赏、文化和科学三方面的价值,例如,桂林山水,它既有供人们观赏自然景色的价值同时也具有极为深厚的文化内涵;此外,从科学考察的角度看,它无疑也极具科学研究价值。
4、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原则有哪些?
(1)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2)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3)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5、我国风景名胜区可分为两个等级:(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
6、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记忆——重点)
7、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记忆——重点)
8、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记忆——重点)
9、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规划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记忆——重点)
10、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记忆——重点)
11、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记忆——重点)
12、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记忆——重点)
1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记忆——重点)
14、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记忆——重点)
15、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记忆——重点)
16、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记忆——重点)
17、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记忆)
18、《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19、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20、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21、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2)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3)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忆)
23、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忆)
24、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记忆)
25、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忆)
26、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哪些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27、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忆——选择)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8、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以上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29、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30、建立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条件)有哪些?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2)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5)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31、自然保护区是如何分类的?
32、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33、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34、在我国,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文物有哪五类?
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③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35、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记忆)
36、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记忆)
37、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划分为三个层次:(记忆)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38、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另外,《文物保》还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单位。(记忆)
39、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记忆)
40、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果必须改做其他用途,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记忆)
4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4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给文物行政部门。
4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记忆)
45、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记忆)
46、有哪些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忆——选择)
(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3)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4)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5)以牟利为目的倒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6)走私文物的;
(7)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8)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47、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8、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9、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50、有哪些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记忆——选择)
(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