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发动机进水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法院这样判
52fw.cn 06-20 次遇见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车辆熄火受损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刘先生(化名)损失共计136484元。
涉案车辆:
暴雨天发动机进水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涉案车辆是在暴雨情况下,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双方签订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已将保险事故(包括暴雨)造成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作为免责事由,该免责条款已对刘先生作了明确说明,刘先生也签字认可。同时,刘先生也没有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这一附加险种,所以,保险公司对刘先生车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先生则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与自己持有的保险条款条文约定不一致,自己持有的保险条款第六条明确约定因暴雨导致的车辆损失属于赔偿范围,没有载明除外情形。而且他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从未向其履行过相关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保险条款为格式合同条款,有关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他强调,自己为车辆投保的目的就是减少风险,法院:
车辆损失属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持有的保险条款第六条没有载明除外情形,保险公司持有的保险条款第六条载有“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可见刘先生和保险公司分别持有新旧版本的《机动车保险条款》。但是上述不同机动车保险条款均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当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不同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刘先生的解释。《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因暴雨导致的车辆损失属于赔偿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条款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刘先生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另外,保险公司对于刘先生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损失结论虽持有异议,但未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认定该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程序合法,保险公司应按照鉴定部门核定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向刘先生赔付委托评估费5388元,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刘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136484元(包含涉案车辆损失131096元、评估费5388元)。
据悉,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