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保险合同的解除
52fw.cn 06-21 次遇见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可已经以查询了,2018备考还会远吗?准备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现在就开始备考吧,扎实基础才能完胜考试。下面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内容导航】: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解除;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第二单元 保险法律制度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1.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4.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的单方解除合同权
(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