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代理词
52fw.cn 10-05 次遇见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慕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王方银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充分了解案情,经过法庭调查,现就本案的关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保险合同中关于车辆未年检免除其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应为无效。
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因为所有的保险条款都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好的,投保人不能也无法与之协商。因此,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案中,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并未对车辆未年检而免责的情形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作出明确说明。而且,该车辆系从他人处购买所得,被告保险公司也没有直接向被告慕某某履行其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及告知义务。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人设定的上述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因此,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二、车辆年检的目的在于确保车辆技术安全,而事故的发生原因,并非车辆本身的安全问题导致,仅仅是操作不当所致,不能因此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6 问: 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机动车在超载、未年检、驾驶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准驾车型不符等状态下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减轻或免除保险责任的,若约定的免责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保险人主张减轻或免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答: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特定危险状态下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减轻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系危险状态免责条款。该类条款的作用是为了让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危险水平与缔结保险合同时的危险水平大致相当,以维护对价平衡原则。因此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于该免责条款所规定的危险状态之下,保险人即可减轻或免除其保险责任,而无须证明保险事故是由该危险状态所导致。
那么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事故的发生系超载、未年检、酒后驾驶等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可以减轻或免责。相反,如果事故的发生不是上述原因造成的,则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虽然事故发生时车辆未年检,但在事故发生后,并没有发现存在足以导致事故的隐患,而且根据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被告慕某某驾驶该车辆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所造成,系操作不当造成,且被告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慕某某的车辆存在安全质量问题,因此,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三、车辆投保的目的在于事故发生后,降低肇事方经济压力,分散风险,以未年检而免责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缔约目的。
车辆投保的初衷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予以赔偿,减低肇事方的经济压力,使被保险人和受害方得到更好的赔偿。若简单的认为肇事车辆未年检均属于免责情形,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
四、被告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先行赔付的修理费33800元,应当由第三人退还给慕某某或者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慕某某。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此致
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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