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附和性是怎么体现的
52fw.cn 04-15 次遇见大家知道现如今的保险合同已经是大行其道,到处都可以看到有关保险的推销。有很多人都还是比较愿意购买保险的。大家知道保险合同是有附和性的吗?它又是怎么体现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概述
附合合同又称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实现已经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以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定立合同。与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合同不同,附合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具体内容并不进行协商,一方纯粹被动地接受另一方所提出的合同条件。
保险合同即为一总典型的附合合同,从严格意义上讲,保险合同的订立并非投保人与保险人自由协商的结果,而是投保人对保险人事先确定的合同条款表示“同意”,亦即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既不能拟定保险单的内容,也不能对保险单所确定的内容进行修改。某些特别情形,如果需要变更保险单的内容,投保人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拟定的附加条款或者附属保单(即投保人仍然只能表示“同意”)。诚然,基于现代保险业经营相互竞争之需要,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问题上往往会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其适用特约的范围有所扩大,。但从整体而言,保险合同仍应定位为附合合同。
险合同的附合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至少有一部分条款)由保险人一方预先拟定的
在这里,“合同条款由保险人一方预先拟定”并不仅仅指由保险人事先拟定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条款即可以由保险人亲自拟定,也可以由该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代为拟定。不过,无论由何人拟定,这些条款都是保险人一方所提供的业已拟就的草稿,而不是他与投保人磋商的结果。保险合同条款的拟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由保险人自行拟定。这是保险条款最普遍的形成方式,也最接近于我们对“合同条款由保险人一方预先拟定”的理解。二是由不属于保险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公正中立第三人及与其专门知识,就特定交易拟定格式条款,如保险业协会拟定的保险条款。当然,这种方式产生的保险条款在我国国内还不多见。但是,无论上述哪种情形,保险合同条款的相对人都没有直接参与拟定格式条款。
2、保险合同的内容(或至少有一部分内容)具有规范、完备和定型化的特点。
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都是在经过长期得的反复运用和实践后总结出来的,较能反映保险行业的客观规律和特殊要求。所谓定型化,是指保险合同的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保险人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并不因相对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条款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条款的制定者订立保险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只能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者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内容,因此附合性保险合同的条款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不能协商的条款。另一方面,保险合同条款的定型化是指在保险条款的适用过程中,要约任何承诺人的地位是固定不变的,而不像在一般的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方何承诺方的地位可以随时改变。[3]但是,附合性保险合同条款并非一定要以某种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用纸印刷出来,保险公在经营场所用电子显示屏公示出来的合同条款也属于附合性保险条款。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的规定,一般交易条款以何种文字写成,或者以何种形式体现并不重要,只要这些合同条款不是当事人具体协商确定的,而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就属于一般交易条款。
3、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至少有一部分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的特点
预先拟定保险条款的保险人一方为一定程度的垄断性公司和资本雄厚的公司,投保人之所以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受制于保险公司,乃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经济力量悬殊、信息不对称以及投保人对保险这种服务的迫切需要而磋商能力欠缺。一般情况下,预先拟定条款一方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