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给予客户保险合同外利益 监管合计罚款6万元
52fw.cn 07-05 次遇见7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江津监管分局发布2020年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璧山支公司”)。
中华财险璧山支公司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给予客户保险合同外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款、第十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江津监管分局决定对中华财险璧山支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江津监管分局决定对当事人唐俊伦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以下为中国银保监会江津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璧山支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516号办公楼第二层
主要负责人:唐俊伦
当事人:唐俊伦
身份证号:51022519691225****
职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璧山支公司经理
住址:重庆市江津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客户保险合同外利益。2019年5月至9月,中华财险璧山支公司通过列支差旅费和车辆使用费,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8.8万元,涉及商业险不含税保费69.6万元,保单254笔,其中,车辆使用费235笔,金额8.2万元;差旅费19笔,金额0.6万元。2019年5月至6月,该支公司虚挂个人代理人套取费用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75万元,涉及商业险不含税保费11.6万元,保单40笔。共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11.55万元。
中华财险璧山支公司经理唐俊伦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虚列费用清单、财务凭证资料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款、第十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华财险璧山支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唐俊伦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李亦斐 HF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