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承包协议有效吗
52fw.cn 08-12 次遇见案情:2002年,村民王某承包了其所在村民小组的盐碱地。王某根据承包合同向该组交纳了承包费后在盐碱地里栽种了杨树。2003年,该村村委会以村民小组不具备发包资格、王某与村民小组所签协议无效为由,向该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村在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并未打破原村民小组界限,村民小组具有土地所有权,能够对属于本组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发包,该盐碱地承包协议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村民小组是否享有盐碱地的所有权。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200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具体确权要求如下:(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限,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据此,村民小组是否具有土地所有权,关键看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是否打破了原村民小组的界限。如未打破,则村民小组仍享有土地所有权,其有资格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发包。
就本案来讲,该村在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并未打破原村民小组界限,故村民小组能够对属于本组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发包,所以该盐碱地承包协议有效,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