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关于起诉北京恒润天泽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及反诉
52fw.cn 04-12 次遇见证券代码: 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 2017-059
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者“公司”) 因与北京恒润天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公司 ”) 发生承揽合同纠纷,于 2016年 12 月 15 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 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以下简称“本诉案件”);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收到恒润公司提交的 《民事反诉状》 (以下简称“反诉案件”)。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3 日收到了朝阳法院送达的(2017)京 0105 民初 805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向朝阳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恒润公司,要求恒润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 705,216.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退回产品所产生的税费损失人民币 89,254.87 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9 日收到了朝阳法院就本诉案件送达的 (2017) 京 0105 民初 8051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及《举证通知书》。 2017 年 2 月 27 日,本诉案件在朝阳法院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恒润公司向朝阳法院现场提交《民事反诉状》,关于在北京恒润天泽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中收到<民事反诉状>事项的公告》。
1
2017 年 3 月 17 日,朝阳法院将本案与反诉案件合并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7 年 7 月 3 日,朝阳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后当日将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双方。
二、 案件判决情况
1、被告(反诉原告)恒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朗科科技支付合同款 705216.5 元;
2、被告(反诉原告)恒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朗科科技支付逾期利息 (以 705216.5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2 月 8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3、原告(反诉被告)朗科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被告(反诉原
告)恒润公司违约金 377000 元;
4、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恒润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 12080 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反诉原告)恒润公司负担 112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朗科科技负担880 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 6613 元,由被告 (反诉原告)恒润公司负担3135 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朗科科技负担 3478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 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判决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
公司将就本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朝阳法院送达的(2017)京 0105 民初 8051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