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还是安装工程合同,合同性质之争引发法院管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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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A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B公司。
上诉人浙江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312一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6吨/时程控超滤+二级反渗透膜法纯化水装置的生产制造、供货、安装调试和服务等,该合同为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安装调试为交付工作成果时的附随义务,该案标的物的生产制造在浙江省湖州市区。根据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