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
52fw.cn 04-11 次遇见甲某建筑工地有建筑材料一堆,其雇佣乙某将该堆建筑材料运到指定的另一处,完成后由甲某支付报酬3000元。乙某又雇佣了蒋某等五人进行搬运,在搬运过程中蒋某受伤。事发后,蒋某于2008年3月份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给付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
【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某与乙某签订的协议实质上为承揽合同。因为乙某等人系按照甲某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甲某给付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与乙某系雇佣关系,因为乙某等人只是按照甲某的指示提供劳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甲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与乙某签订的协议实质上为承揽合同。因为乙某等人系按照甲某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甲某给付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究竟甲某应否承担责任,要看甲某与乙某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由于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均表现为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劳务,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区分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变得极其困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同样是造成损害,定作人除有过错外,不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出现损害赔偿纠纷时准确判断合同当事人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对合同当事人影响甚大。
从理论上讲,承揽合同关系与雇用合同关系的区别明确而无争议。通常认为,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重要区别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是先确定风险承担,再根据风险承担之不同来认定当事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或是雇佣合同关系。而是先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然后再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责任由谁承担。这导致在有些情况下,区分承揽关系与雇用关系却是件困难的事情。
(一)雇佣合同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通常认为,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一定或不定期内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劳动且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安排指挥,并相应地取得工资的合同。
雇佣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雇佣合同是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只要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了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佣人所期望的结果,雇佣人仍须支付受雇人报酬。2、雇佣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雇佣人有劳务供给请求的权利和给付报酬的义务,受雇佣人有提供劳务的义务和请求给付报酬的权利;雇佣人须给付受雇佣人报酬,雇佣合同中之受雇佣人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为雇佣人提供劳务,若一方出于道德上或宗教的慈善为另一方提供劳务,不成立雇佣合同。3、雇佣合同为诺成及不要式合同。雇佣合同的订立,只须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法律对于合同的形式不作要求。
(二)承揽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定作人与承揽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虽然承揽人进行工作须提供劳务,但定作人所需要的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果承揽人仅仅具有提供劳务的过程,最终不能交付劳动成果,是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一般说来,承揽合同的标的(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不是通过市场能够任意购买的,而是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由承揽人完成的。3、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定作人之所以选任承揽人按照自己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