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款闹纠纷 法院判决限时给付
52fw.cn 04-11 次遇见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费189 830.32元,运费600.00元。同时,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以189 830.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2016年7月1日,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工程承揽给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钢结构代料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为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钢材进行钢结构构件加工制作,预估钢结构构件重量550吨,加工费为每吨1 000.00元,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向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交付加工产品的地点为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车间,交付时由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在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车间验收合格后出厂,如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不做验收或验收后未以书面形式提供质量异议,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为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进行构件的加工并按约定交付构件。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另行雇佣安装人员对构件进行安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承认尚欠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为加工费及运费,但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以构件存在瑕疵为由,不同意向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及运费。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多次与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进行交涉索要加工费及运费,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拒绝给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遂将被告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将钢结构代料加工工程承揽给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加工,并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其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为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加工构件事实清楚,双方依法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拒不支付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及运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以189 830.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依中国法律,承揽合同可分为一般承揽合同和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两类,前者如加工、修理、印刷、定作、复制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