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承揽合同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权
52fw.cn 06-18 次遇见承揽合同在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正确处理承担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尤其是定作人解除权问题,则显得非常重要。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解除权的行使和行使解除后定作人对于承揽人赔偿问题认识不统一,为平衡并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对此问题有必要加以探讨。
一、任意解除权行使之规制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定作人依法享有任意的合同解除权;该条款主要是出于对定作人的保护,其设立宗旨是因为承揽合同多是为定作人利益而设立规则,因情势变更等原因,承揽工作对定作人没有实际意义时,为有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