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偿债物的调查报告
网友 04-03 次遇见處理償債物的調查報告
一、基本情況
截至1999年五月底,我行待處理償債物科目餘額76510萬元,其中一年以内待處理償債物69177萬元,逾期未處理償債物6658萬元,已處理待處理償債物4645萬元,待核銷償債物折價674萬元。
自97年10月設立待處理償債物科目以來,我行的待處理償債物呈快速增長勢頭,一年半時間内,增長到7.65億元,平均每月增長4250萬元,占各項貸款的比重也從97年底的1.25‰上升到今年五月底的11.88‰。
從統計情況看,全行累計接收償債物80926萬元,其中房屋建築物48萬平方米,價值43330萬元,占53.5%;土地1603畝,價值17885萬元,占22.1%;車輛169輛,價值2934萬元,占3.6%;設備1786台,價值5341萬元,占6.6%;其他11435萬元,占14.1%。在其他項目中,大到皮衣、彩電,小到肥皂、襪子,可謂琳琅滿目,應有盡有。
在已處理償債物中,土地233.46畝,價值2457萬元,房屋13582萬元,價值1158萬元,共占77.8%,實際變現3878萬元,損失767萬元,損失率16.5%。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待處理償債物涉及的待轉營業收入核算辦法不夠合理,直接對我行效益産生不利影響
按總行待處理償債物核算的帳務處理規定,在收到待處理償債物時,借記待處理償債物科目(一年以内待處理償債物);貸記貸款本金、應收利息、催收利息,其中沖減催收利息的部分,同時借記待轉營業收入,貸記利息收入。如果入帳的待處理償債物能夠在一年内變現,而且不發生變現損失,這種帳務處理方式無疑是準确合理的。然而待處理償債物本身就是我行在貸款單位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情況下,不得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在實際處理時,普遍存在較大損失。雖然總行爲處理和核算變現損失,設置了“待核銷償債物折價”二級科目,但從維護我行權益和效益的角度來看,對于涉及的待轉營業收入的核算仍很不合理,主要是把變現過程中可能産生的損失也視利息實收,将采用收付實現制核算的催收利息直接納入權責發生制核算的範圍,無形中既多計了利息收入,又虛增了利潤,從而使我行在承擔償債物變現損失的同時,必須墊交營業稅和所得稅。根據統計,我行已實際入帳待處理償債物沖減催收利息虛增利息收入5633萬元,需多交營業稅金近500萬元。
(二)對部分派生的收支項目核算規定不夠明确,給會計核算帶來很大不便
由于待處理償債物收回的條件和環境存在很大差異,接收的實物形态和處理的方式也是千差萬别,而總行的核算辦法相對比較唤y,有些實際處理過程中的細節問題規定不夠明确,會計處理較爲困難。
一是在償債物接收入帳環節,根據總行核算辦法,對收到的償債物應按評估的金額入帳,但當待處理償債物評估金額大于我行債權時,則沒有明确的帳務處理方式,若按評估金額計入待處理償債物借方,貸方缺少對應科目,若按貸款本息計入貸方,則有一部分償債物無法入帳,均不符合有關會計平衡的規定。
二是由于償債物種類繁多,處理變現均存在很大難度,閑置不僅不能産生收入,而且還要相應增加保管費用,更不利于資産的維護和保養,因此,不少行爲減少損失對部分償債物采取了出租的方式。然而,總行對待處理償債物的租金收入的核算沒有具體的規定。由于此類出租的償債物大多看是房屋、車輛等固定資産,但又不在我行固定資産科目核算,不能定期計提折舊。如果這部分固定資産類的償債物能夠變現,在變現處理的資産價值評估過程中必然将我行收回至評估的時間作爲資産的折舊期限,計算資産折舊從評估價值中抵扣,變現價值肯定要低于償債物的入帳金額。同時出租資産收取的租金,作爲待處理償債物的派生收入,應視爲資産在保管過程中損耗的一種補償,擔在總行現有的會計核算辦法中沒有具體的核算規定,隻能計入收入科目,虛增利潤,同時又涉及到納稅的問題,對我行的效益産生不利影響。
三是在待處理償債物的收回、保管和處理的各個環節中,均需發生多種費用支出,特别是對變現之前各環節發生的各類費用,在待處理償債物的核算辦法中都沒有具體規定。首先在以物抵債環節,如通過訴訟程序收回債權,則必須向法院支付一定的訴訟費和執行費等,無論法院裁定還是雙方協商,在償債物收回入帳之前均需進行嚴格的資産評估,又将按評估金額向資産評估機構支付數額不小的評估費用。其次在産權變更,辦理資産過戶手續時,又需繳納各種各樣的過戶費用。在保管環節,需支付倉儲、看管等各種保管費用。同時在變現之前的各環節,凡涉及土地、房産、車輛等資産的産權變更、占有,均需按稅法規定,繳納交易稅、印花稅、房産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等各種稅金。這部分費用支出均屬于待處理償債物相關的派生費用,與正常的業務管理費用有着較大區别,如在業務管理費中列支不僅不夠合理,同時也會給本就捉襟見肘的費用指标帶來更大的壓力。
(三)待處理償債物相關稅費征收規定對我行極爲不利
目前我行收回的待處理償債物主要以房産、土地和車輛爲主,但此類資産在接收、占有和處置過程中均涉及多種稅費。一是收回集體所有制的土地,由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不得自行轉讓,必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國家征用變爲國家所有後,才能辦理轉讓、過戶手續,此間我行需按土地轉讓金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土地出讓金;二是在接收、處置過程中辦理土地、房産的過戶手續,稅務部門均視同正常的房地産交易,按照交易金額征收交易稅;三是在償債物産權轉移到我行後,稅務部門對劃給我行待處理的土地、房産和車輛等償債物作爲自用處理,依照稅法規定分别向我行征收土地稅、房産稅和車船使用稅。由于待處理償債物隻是我行保全資産,收回債權的一種手段,土地、房産和車輛産權的轉移與自行購置有着本質上的區别,并非留爲自用,産權變更隻是暫時的、過渡性的,如果貸款單位直接以貨币資金方式歸還貸款,根本涉及不到此類稅費,因此兩次征收過戶費、交易稅以及過渡期間征收的房産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顯然是不合理的。同時,企業采取以物抵債方式償還貸款,主要是由于沒有償債能力,而且不少企業本身已名存實亡,欠稅現象較爲普遍,因此不少地方稅務部門在不同程度上把此類資産産權轉移作爲擴大稅源的一次機遇,進一步加大征管力度,更使我行處于不利地位。
(四)接收償債物種類繁多,變現困難很大
根據統計調查,一方面,實行以物抵債的企業大多資不抵債,無法正常經營,償債物品普遍變現能力很差,同時由于多數此類企業多頭舉債,在收回待處理償債物時,經辦行存在“饑不擇食”的現象,往往對償債物的變現難度考慮不足;另一方面,我國目前尚未出台有關償債物處理的法規、辦法,償債物的處理無章可循,同時,償債物處理市場剛剛開始建立,發育極不完善,償債物處理的渠道過窄,這些都加大了變現的困難。從我行變現情況來看,全省8億多的待處理償債物目前僅處理4645萬元,變現比例不到6%,并且随着時間的推移,待處理償債物的價值逐漸損耗,處理将越來越困難。從償債物變現的難度分析,比較突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p#分页标题#e#一是接收的部分名存實亡企業的廢舊廠房、專用設備。由于企業帳簿資料相對較爲齊全,因此無論其固定資産還是庫存商品,成本資料均有據可查,在地方保護等外部因素的影響下,評估價值普遍不低,但償債物品實際的利用價值很小,變現處理過程中,基本處于有價無市的狀況,變現非常困難。
二是跨地區接收的待處理償債物。此類償債物主要是由于以前年度經營不規範跨區貸款形成的,償債物以土地、房産等不動産爲主,受地域、政策、環境等條件的限制,處理極爲困難。
三是地處偏遠,尤其是在農村的房産和土地。如某集團公司在我行貸款本息合計3549萬元,因融資成本高和經營不善,無法按期歸還貸款,經該市第二評估事務所評估,将集團公司名下的飼料加工廠、第一肉雞廠、第二肉雞廠、種雞廠、豬廠、磚瓦廠和村委辦公樓的房屋、設備和土地使用權作價3549.6萬元抵償我行債務。該集團公司地處農村,距縣城40多華裏,當地村民無力購買或承包,外地人又不便介入,因此變現極爲困難,而且不易管理。
四是從商品流通行業接收的各種商品。這類物品一般是由于商家經營不善,我行接收的庫存商品,既有家電、煤炭等大件物品,也有肥皂、内衣、鞋襪等日用小商品,花樣繁多,但普遍質量較差,銷路不好,變現非常困難。(五)資産接收、價值評估以及變現處理缺乏統一的标準
從調查情況看,由于總行沒有确定可以作爲償債物的具體的資産種類,因此經辦行在我行債權受到損失特别是貸款企業基本喪失還款能力的情況下,普遍基于一種“搶”一點是一點、少損失一分是一分的良好願望,接收了很多難以處理的償債物,其中部分償債物變現收入甚至有可能無法抵補接收、保管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支出。由于沒有固定統一的評估機構,待處理償債物在評估時,經辦行一般都是臨時委托評估機構或法院指定評估機構,難以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評估機構容易受到借款單位或地方政府的影響,緻使評估費用普遍偏高。同時對于待處理償債物的變現處理也缺乏具體的規定和必要的授權,緻使基層行在具體執行中無章可循,不少行在處理損失較大的情況下,由于擔心承擔責任,猶豫不決,贻誤處理商機。(六)償債物折價核銷的規定不明确,實際操作非常困難
總行待處理償債物會計核算手續中規定,對待核銷償債物折價的核銷,視同呆帳貸款管理,按規定程序報批核銷。但呆帳貸款除納入國家試點城市範圍的企業兼并破産和減員增效之外,必須經過人民法院宣布破産,并報經省财監辦批準,方能核銷。而實行以物抵債的企業大多是名存實亡,并沒有經法院宣布破産,因此變現後的損失不可能按呆帳貸款核銷的有關規定整理出完備的核銷材料,因此核銷的有關規定無法操作。
(七)地方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在待處理償債物的接收和變現過程中發揮的作用對我行産生了很大影響
調查發現,我行在待處理償債物的收回、保管和處理等多個環節受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有關政策和做法的影響較大,合作關系處理恰當可爲保全我行信貸資産提供很大幫助。如A縣生産資料服務公司由A縣财政局提供擔保跨區向B縣支行貸款,由于貸款單位無力還款,擔保單位又拒不履行還款義務,B縣法院派出40餘名法警進駐A縣财政局長達20多天,經新聞媒體曝光,由A縣政府出面,不僅以402萬元的土地和房産抵償我行債務,而且免費代辦所有過戶手續,最大程度地保全了我行資産。但處理合作關系的主動權很大程度上并不掌握在我行手中,受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因素的影響,地方政府及職能部門的政策和做法往往更側重和傾向于貸款單位。如某市商貿城集團公司因籌建商貿城向我行貸款,後因經營不善無力還貸,地方政府爲解商貿城燃眉之急,以文件形式确定商貿城部分房屋出售底價,并以此爲依據,促使商貿城與各家銀行簽訂房屋轉讓合同,辦理以物抵債手續。否則視同放棄債權,各行爲避免債權被懸空,隻能被迫接受,分配給我行的天山樓部分評估價值1680元/平方米,而據我行中介部測算,當時每平方米僅爲1200元。類似的現象在待處理償債物的接收過程中極爲普遍。
三、幾點建議
(一)健全制度,強化管理。針對目前全行待處理償債物管理各環節存在的問題,建議總行盡快制定出更加系統的管理辦法,從評估、收回到保管、變現、核銷等各個環節做出明确規定。一是在接收環節,盡可能明确全行可以作爲償債物的資産種類,促使經辦行認真測算投入産出,有選擇的接收償債物。二是在保管環節,應明确責任部門和保管方式,盡可能減少損耗。三是在處理環節,按照損失金額和損失比例雙重标準确定相應的授權範圍,以便于經辦行能夠及時按照授權範圍,對償債物适時作出處理。四是制定待處理償債物的具體核銷辦法,明确核銷的具體條件、手續以及時間範圍,促使經辦行盡可能在折價損失發生的當期進行核銷,避免集中核銷給核銷年度損益産生過大的沖擊。五是建立完整的償債物報告體系,定期編報償債物報表,全面反映償債物的管理及處理情況。
(二)改進和完善會計核算辦法。從規範核算、提高效益的角度出發,建議總行在遵守相關财經法規的前提下,改進和完善待處理償債物的核算方式。
一是對待處理償債物涉及的待轉營業收入的核算方式進行調整,建議增設一個過渡性科目,比如“待轉待處理償債物收入”,在償債物入帳時,對沖待轉營業收入。會計分錄:
借:待處理償債物
貸:貸款本金
應收利息
催收利息;
同時,按收取沖減的催收利息,沖轉待轉營業收入
借:待轉營業收入
貸:待轉待處理償債物收入
在償債物變現時,如果抵頂債券全額收回,會計分錄:
借:××科目(銀行存款等)變現金額
貸:待處理償債物二級科目
同時,增加收入
借:待轉待處理償債物收入貸:利息收入
1、如果變現過程中發生變現損失,但損失額小于沖減的催收利息數額時,會計分錄:
借:××科目變現金額
待轉待處理償債物收入
貸:待處理償債物
同時,按變現損失與沖減催收利息的差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待轉待處理償債物收入
貸:利息收入
2、如果變現損失與沖減催收利息數額相等,會計分錄如下:
借:××科目(如現金)變現額待轉待處理償債物收入
貸:待處理償債物
3、如果變現損失大于沖減的催收利息數額,作如下處理:借:××科目(如現金)變現額
待核銷償債物折價損失額
貸:待處理償債物
核銷時,會計分錄:
借:待轉待處理償債物收入
費用科目(準備金)
貸:待核銷償債物折價
#p#分页标题#e#二是建議在待處理償債物科目下,增設7544(待處理償債物派生收入)和7545(待處理償債物衍生支出)兩個二級科目,按原債務人設戶,專門核算待處理償債物在變現前發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費用,變現後,不足抵償部分視同償債物折價一并核銷,淨收入部分計入“861營業外收入”科目中“其他收入”。
(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爲最大限度地減少償債物損失創造較好的外部環境。由于償債物在接收、管理和變現各環節、各方面均與地方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有着密切的聯系,因此應要求各級行主動加強與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努力争取他們的理解與支持,爲進一步減少損失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但同時由于償債物處理過程中涉及到很多政策問題,非經辦行和分行所能解決,因此建議總行一方面做好财政部、審計署的工作,争取認可我行對償債物核算方式的完善和調整;另一方面應加強于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局以及土地、房管部門的協調,以争取對過渡期間過戶費、交易稅、房産稅等相關稅費進行适當減免,以減少我行在保全信貸資産過程中的損失。
(四)注重發揮建設銀行整體優勢。鑒于我行接收的償債物種類繁多,而且不少屬于跨區接收,因此,單純由經辦行處理,面臨着諸如地域、信息等多方面的困難,應發揮我行一級法人的整體優勢,在待處理償債物的處理上,各行、各部門要密切合作,加強配合。一是充分發揮我行的網絡優勢,在供求信息方面加強溝通。二是建議總行允許各行在固定資産購建和其他消費需求特别是保證業務發展急需方面,在行内待處理償債物中優先考慮,并統一調配,最大限度低減少損失。三是對跨地區償債物的處理,應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采取誰便利誰處理的辦法合理安排,并明确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四是建議以省分行或地市行爲單位,統一委托評估機構,建立長期的合作關系,一方面盡可能擺脫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另一方面也可以節約評估費用。五是發揮我行客戶群體的作用,并通過媒體加強宣傳,努力盤活待處理償債物資産。
处理偿债物的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截至1999年五月底,我行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余额76510万元,其中一年以内待处理偿债物69177万元,逾期未处理偿债物6658万元,已处理待处理偿债物4645万元,待核销偿债物折价674万元。
自97年10月设立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以来,我行的待处理偿债物呈快速增长势头,一年半时间内,增长到7.65亿元,平均每月增长4250万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也从97年底的1.25‰上升到今年五月底的11.88‰。
从统计情况看,全行累计接收偿债物80926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48万平方米,价值43330万元,占53.5%;土地1603亩,价值17885万元,占22.1%;车辆169辆,价值2934万元,占3.6%;设备1786台,价值5341万元,占6.6%;其他11435万元,占14.1%。在其他项目中,大到皮衣、彩电,小到肥皂、袜子,可谓琳琅满目,应有尽有。
在已处理偿债物中,土地233.46亩,价值2457万元,房屋13582万元,价值1158万元,共占77.8%,实际变现3878万元,损失767万元,损失率16.5%。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待处理偿债物涉及的待转营业收入核算办法不够合理,直接对我行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按总行待处理偿债物核算的帐务处理规定,在收到待处理偿债物时,借记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一年以内待处理偿债物);贷记贷款本金、应收利息、催收利息,其中冲减催收利息的部分,同时借记待转营业收入,贷记利息收入。如果入帐的待处理偿债物能够在一年内变现,而且不发生变现损失,这种帐务处理方式无疑是准确合理的。然而待处理偿债物本身就是我行在贷款单位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在实际处理时,普遍存在较大损失。虽然总行为处理和核算变现损失,设置了“待核销偿债物折价”二级科目,但从维护我行权益和效益的角度来看,对于涉及的待转营业收入的核算仍很不合理,主要是把变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也视利息实收,将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的催收利息直接纳入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范围,无形中既多计了利息收入,又虚增了利润,从而使我行在承担偿债物变现损失的同时,必须垫交营业税和所得税。根据统计,我行已实际入帐待处理偿债物冲减催收利息虚增利息收入5633万元,需多交营业税金近500万元。
(二)对部分派生的收支项目核算规定不够明确,给会计核算带来很大不便
由于待处理偿债物收回的条件和环境存在很大差异,接收的实物形态和处理的方式也是千差万别,而总行的核算办法相对比较笼统,有些实际处理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规定不够明确,会计处理较为困难。
一是在偿债物接收入帐环节,根据总行核算办法,对收到的偿债物应按评估的金额入帐,但当待处理偿债物评估金额大于我行债权时,则没有明确的帐务处理方式,若按评估金额计入待处理偿债物借方,贷方缺少对应科目,若按贷款本息计入贷方,则有一部分偿债物无法入帐,均不符合有关会计平衡的规定。
二是由于偿债物种类繁多,处理变现均存在很大难度,闲置不仅不能产生收入,而且还要相应增加保管费用,更不利于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因此,不少行为减少损失对部分偿债物采取了出租的方式。然而,总行对待处理偿债物的租金收入的核算没有具体的规定。由于此类出租的偿债物大多看是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但又不在我行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能定期计提折旧。如果这部分固定资产类的偿债物能够变现,在变现处理的资产价值评估过程中必然将我行收回至评估的时间作为资产的折旧期限,计算资产折旧从评估价值中抵扣,变现价值肯定要低于偿债物的入帐金额。同时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作为待处理偿债物的派生收入,应视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损耗的一种补偿,担在总行现有的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具体的核算规定,只能计入收入科目,虚增利润,同时又涉及到纳税的问题,对我行的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p#分页标题#e#三是在待处理偿债物的收回、保管和处理的各个环节中,均需发生多种费用支出,特别是对变现之前各环节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待处理偿债物的核算办法中都没有具体规定。首先在以物抵债环节,如通过诉讼程序收回债权,则必须向法院支付一定的诉讼费和执行费等,无论法院裁定还是双方协商,在偿债物收回入帐之前均需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又将按评估金额向资产评估机构支付数额不小的评估费用。其次在产权变更,办理资产过户手续时,又需缴纳各种各样的过户费用。在保管环节,需支付仓储、看管等各种保管费用。同时在变现之前的各环节,凡涉及土地、房产、车辆等资产的产权变更、占有,均需按税法规定,缴纳交易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各种税金。这部分费用支出均属于待处理偿债物相关的派生费用,与正常的业务管理费用有着较大区别,如在业务管理费中列支不仅不够合理,同时也会给本就捉襟见肘的费用指标带来更大的压力。
(三)待处理偿债物相关税费征收规定对我行极为不利
目前我行收回的待处理偿债物主要以房产、土地和车辆为主,但此类资产在接收、占有和处置过程中均涉及多种税费。一是收回集体所有制的土地,由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不得自行转让,必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国家征用变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此间我行需按土地转让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二是在接收、处置过程中办理土地、房产的过户手续,税务部门均视同正常的房地产交易,按照交易金额征收交易税;三是在偿债物产权转移到我行后,税务部门对划给我行待处理的土地、房产和车辆等偿债物作为自用处理,依照税法规定分别向我行征收土地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由于待处理偿债物只是我行保全资产,收回债权的一种手段,土地、房产和车辆产权的转移与自行购置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并非留为自用,产权变更只是暂时的、过渡性的,如果贷款单位直接以货币资金方式归还贷款,根本涉及不到此类税费,因此两次征收过户费、交易税以及过渡期间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显然是不合理的。同时,企业采取以物抵债方式偿还贷款,主要是由于没有偿债能力,而且不少企业本身已名存实亡,欠税现象较为普遍,因此不少地方税务部门在不同程度上把此类资产产权转移作为扩大税源的一次机遇,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更使我行处于不利地位。
(四)接收偿债物种类繁多,变现困难很大
根据统计调查,一方面,实行以物抵债的企业大多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偿债物品普遍变现能力很差,同时由于多数此类企业多头举债,在收回待处理偿债物时,经办行存在“饥不择食”的现象,往往对偿债物的变现难度考虑不足;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有关偿债物处理的法规、办法,偿债物的处理无章可循,同时,偿债物处理市场刚刚开始建立,发育极不完善,偿债物处理的渠道过窄,这些都加大了变现的困难。从我行变现情况来看,全省8亿多的待处理偿债物目前仅处理4645万元,变现比例不到6%,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待处理偿债物的价值逐渐损耗,处理将越来越困难。从偿债物变现的难度分析,比较突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接收的部分名存实亡企业的废旧厂房、专用设备。由于企业帐簿资料相对较为齐全,因此无论其固定资产还是库存商品,成本资料均有据可查,在地方保护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下,评估价值普遍不低,但偿债物品实际的利用价值很小,变现处理过程中,基本处于有价无市的状况,变现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