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中法院首例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三年规定判决一起买卖
52fw.cn 05-04 次遇见法制网首页>> 地方新闻>>新闻导读>> 苏州吴中法院首例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三年规定判决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苏州吴中法院首例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三年规定判决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发布时间:2017-10-12 14:07 星期四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讯(通讯员 丁文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将《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三年,加强了对债权人实体权益的保护。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三年规定的案件。
2013年11月,A公司向B公司采购墙纸,双方为此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货到付款。2013年12 月至?2014 年?2 月期间,B公司分批向A公司供应了15万余元的货物。A公司仅于2013年12月支付15000元,余款未付,B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剩余货款13万余元。A公司辩称B公司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2016年5月,A公司项目经理邱某书面确认A公司就案涉项目收到B公司15万余元的货物,已付15000元,尚欠13万余元。B公司称,供货结束后,其每年都向邱某催讨货款,邱某均口头应允,但A公司迟迟未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