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52fw.cn 05-04 次遇见朱宝润注册有个人独资企业老屋基煤矿。2011年1月10日朱宝润死亡,同年7月26日曹某儿子代表老屋基煤矿与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雁公司)订立《煤矿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老屋基煤矿“全部股权”以2.62亿元人民币价格转让给蓝雁公司,协议订立后7日内蓝雁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500万元到老屋基煤矿指定账户,协议生效。同时约定协议生效45天内,蓝雁公司支付转让款人民币1.3亿元,协议生效九个月后三个工作日内,如蓝雁公司在贵州省国土厅完成采矿权变更的合法性审核,并获得老屋基煤矿的转让许可批准文件,则支付老屋基煤矿剩余转让款。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依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致使协议项下煤矿转让无法完成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煤矿转让价款20%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协议订立后于2011年8月3日,蓝雁公司将人民币5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曹某儿子,余款未支付。后转让采矿权合同未获审批机关批准。蓝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煤矿转让协议》,并要求被告曹某儿子返还合同定金500万元及银行利息。
【评析】
一个完整合同的运行过程需要经过邀约、承诺、成立、生效、有效、履行、终止七个阶段。就合同运行过程来看,在合同订立后但未实现合同生效的这个动态过程中的合同为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是合同的一个效力状态并非最终结果,是指合同满足成立要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已经确定,但因生效要件未满足而未实际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两种责任方式,即判决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和赔偿损失。也即将应当经审批、登记生效的合同而未办理审批、登记的责任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