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巧”卖被抵押房产实现债权 法院判决存恶意串通转让合同无
52fw.cn 05-04 次遇见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李羚蔚 和颍
抵押房产借款本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可新疆乌鲁木齐市民刘丽将房产抵押后,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丢”了房产。
2007年9月,刘丽向朋友张康借款28万元。应张康要求,她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向朋友李勇出具了全权代办房屋转让事宜的授权委托书,注明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当时,刘丽和张康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如到期不能归还,出借方有权在法院拍卖抵押物时优先受偿。
转眼到了2009年8月,刘丽仍未还清债务,张康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丽偿还借款28万元。而另一边,张康则向乌市房产局出具了刘丽已经还清债务的证明,解除了房产的担保抵押。
随后,李勇将刘丽房屋的转让事宜转委托给周兵,周兵以刘丽的名义与张刚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书》,约定刘丽将其房产转让给张刚。
张刚与张康、周兵商议好价格后,向银行申请了27万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将房产抵押至银行,判决刘丽胜诉,周兵与张刚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张刚等四名被告不服,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的焦点在周兵与张刚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确定本案涉诉合同的效力,首先要确认四名被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且该行为是否损害了刘丽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康非房屋所有权人,也非刘丽代理人,却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转委托、解押、签订合同等一系列手段将刘丽的房产出售,实现了其债权。法律明文禁止抵押权流质契约,抵押权人不能擅自处分抵押财产,张康未按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其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交付给委托人。李勇作为刘丽的受托人,其转委托人周兵在出售涉案房产后,却将房款交付给张康,李勇和周兵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张刚以远低于市场交易价买房,且买房前明知房产处于抵押状态,他既不认识房主刘丽,也未实地查看房产,其行为不符合二手房的交易习惯。
由上述原因可以看出,四名被告的行为相互结合,最终损害了刘丽的合法权益,存在明显的恶意串通。因此,周兵与张刚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无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