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山东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能否自作主张为他人买份商业保险
52fw.cn 06-08 次遇见山东省事业单位考试陆续发布公告,考试在即,为了大家能够轻松备考,山东事业单位考试网特整理了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下面是2020山东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法律知识《能否自作主张为他人买份商业保险?》,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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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了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这一巨大的调整使得保险法成为了每年银行招聘考试类的青睐对象。今天我们聊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能否为他人买份商业保险”?初学者乍一看可能会觉得这有什么不可以?其实还真有点儿不可以。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在我国常见的两类保险。第一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依照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在保险期届满时符合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比如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二类,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比如火灾保险。
我们发现这两类合同的共同点都是,发生了“不利”情况,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能够随便为他人买商业保险,可能会使有一些人专空子,通过故意诱发保险事故而牟利。故《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方可购买。这就是保险法中特有的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反过来想,如果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事故发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