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继辉之间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
52fw.cn 08-09 次遇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执1047号
何继辉:
本院立案执行广州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10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7628号裁决,被执行人何继辉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物业管理费8625.52元及违约金、垃圾处理费113.33元、律师费1200元、仲裁费1083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等信息,并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上门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47.23元(3297.23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款50元已上缴国库),档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6PS26东南牌汽车一辆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47.23元(3297.23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款50元已上缴国库),档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6PS26东南牌汽车一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执10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