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背后的“交易”
52fw.cn 08-26 次遇见就是这处房产,让两个曾经的战友反目,并双双落入法网。
今年10月,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反贪局在办理一起案件过程中,证人无意间说起徐州市地方工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有一处房产已被拆迁,但拆迁补偿款“人间蒸发”不知去向。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办案人员觉察到这是条极具价值的线索。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案件的真相渐渐浮出了水面。
一拍即合,目光瞄准拆迁房
2003年11月,徐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后更名为徐州市中小企业管理局)任命胡国刚为供销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成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供销公司是一家集体性质的企业,隶属于徐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时年41岁的胡国刚上任后得知,供销公司在泉山区大山头村还有一套房产。这套房产的来源还要从1993年说起。那时候供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被一个叫张立军的东北人骗走货款60余万元。后来检察院立案查办张立军诈骗一案。张立军到案后自愿将在大山头村的房产抵偿给了供销公司。
检察院查封房产后交给供销公司进行管理。这套房产没有房证,只有一份估价为22万多元的房产评估书。这套房产可是嘴边的热豆腐,看着眼馋,可吃又怕烫着。琢磨来琢磨去,胡国刚想到了自己的战友龚明庆。龚明庆自己开办了一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2005年下半年胡国刚与龚明庆说了此事后,二人驱车来到了大山头村。房子有些破旧,但带个小院。龚明庆一眼看到了商机:如果能在院子中加盖房子,拆迁时岂不是可以大捞一笔,落下不少油水?
于是二人合计好,由龚明庆出资在院子里加盖房子,等将来拆迁时,原有房子按照评估书上的308平方米的面积支付地方工业供销公司拆迁补偿款,剩余款项每人再分一套房子。
一本万利,增建房屋获补偿
2006年春节刚过,龚明庆便迫不及待地破土动工了。没多长时间,房子便悄无声息地布满了小院。虽然质量很差,但房屋面积却从308平方米骤然增加到640多平方米。
2009年8月,大山头村开始进行拆迁动员。按照规定,10月由拆迁组根据掌握的材料确认房屋产权,并进行丈量。然后再与2005年6月测量的情况进行对照,以便进一步确认房屋产权归属,确定合法房屋面积和违章建筑面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章建筑在拆迁时不予任何补偿。
对于供销公司管理的这处房屋来说,龚明庆如何以产权人的身份获得补偿款?如何把加盖的违章建筑合法化?这是摆在龚明庆面前的两道难题。
龚明庆首先想到的就是梁元。此人时任徐州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二人素有交情,逢年过节龚明庆都少不了“孝敬”梁元。2009年8月的一天,龚明庆拨通了梁元的电话,把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都跟梁元讲了一遍。梁元满口答应帮忙。
有了梁元照顾,拆迁补偿自然是一路绿灯。相关经办人员直接把产权人变更为龚明庆,而拆迁补偿的面积也是按照640多平方米计算。在整个拆迁程序中没有任何部门和经办人员提出任何异议。
2009年11月11日,龚明庆以房屋产权人名义签订了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169万余元,再加上奖励费、搬家费、一次性过渡费、附属物及装潢补偿费等总补偿款共计198万余元。2009年11月30日,补偿款汇入龚明庆的账户。龚明庆心里头那叫一个美啊!
此时胡国刚还蒙在鼓里。
2010年初,胡国刚开车路过大山头村时,发现这里早已拆迁完毕,他立马打电话给龚明庆:“老龚,你也太不讲究了吧?你抓紧把原有房屋面积的补偿款给我。”龚明庆推三阻四,说补偿款还没有到账,仅仅给胡国刚计算了原有房屋面积应得的补偿款为86万多元。后来,胡国刚又打了几次电话催要拆迁补偿款,但龚明庆一直没有答复。
一唱一和,伪造合同贪巨款
事已至此,胡国刚就想着把86万元据为己有。他找到龚明庆:“老龚,咱们签个房屋买卖合同。我把房子卖给你。”龚明庆睁大了眼睛,仿佛不相信自己的耳朵:“老胡,你没有搞错吧?”
果然不出龚明庆所料,胡国刚提出了购房合同的两个重要细节。一是合同签订的时间要在拆迁之前,因为这样说明早在拆迁之前胡国刚就把公司的房产卖给龚明庆了。这个房屋买卖关系早已确立,无论拆迁补偿款是多是少,都与徐州市地方工业供销公司没有关系了。二是房屋价格要合理。胡国刚心想,如果房屋价格太低,那无论是对供销公司还是对乡镇企业管理局,都不好交代。所以胡国刚建议把房屋价格定在25万元,一方面价格高于1996年评估的22万元,另一方面自己可以多拿一些补偿款。
龚明庆当即表示,全力配合签订购房合同。
2010年3月27日,龚明庆安排公司员工张新壮取款61万元交给胡国刚。为了掩人耳目,当日以他人的名义将61万元转存为16张定活两便的存单。
此后,胡国刚一直惦记着卖房款25万元,多次打电话给龚明庆。但龚明庆总以炒股被套等理由推脱了。直至案发,胡国刚也没见着这笔钱。
2011年7月,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判处胡国刚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龚明庆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二人均不服判决上诉。2011年10月,徐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泉山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针对案件涉及多人、案情复杂的特点,积极尝试分组管理与整体作战相结合的办案新机制。在短短的24小时内便一举突破胡国刚、龚明庆结伙作案,共同贪污60余万拆迁补偿款及胡国刚受贿的事实,为发案单位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同时,办案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挖掘出本案中涉及的渎职线索。办案人员及时将渎职线索移交反渎职侵权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依据该线索立案查处了徐州市建设局拆迁办副主任梁元滥用职权、受贿案件,泉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城建重点办公室副主任边军滥用职权案件,泉山区建设局工作人员张雷和郭强滥用职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