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视野下影视作品禁播后植入广告各方的权利义务分配
52fw.cn 07-30 次遇见作者高增军、黄宇宏来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摘要
赞助商通过在影视作品中植入广告对产品进行推广是当下十分常见的营销方式。电影制作阶段制片方或导演组与赞助商之间签订的广告植入合同无法实现广告效益的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分配,宜通过分析合同性质以及合同目的进行审慎裁判。本案既不存在可由张猛工作室单独向南极人公司进行交付的广告制作产品,同时也不存在可能脱离影片放映而单独进行广告播出的情况,故不符合广告制作合同或广告发布合同的构成要件。本案合同是针对电影部分片段中植入相应广告标识从而达到广告宣传效益的一次合作,从合同目的而言,应当不包含电影上映。
关键词:合同法 影视作品禁播 植入广告 权利义务分配
要旨
赞助商通过在影视作品中植入广告对产品进行推广是当下十分常见的营销方式,但由于影视作品禁播而导致的广告合同解除纠纷在国内尚属罕见。电影制作阶段制片方或导演组与赞助商之间签订的广告植入合同无法实现广告效益的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分配,宜通过分析合同性质以及合同目的进行审慎裁判。
【案情】
2013年,南极人(上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人公司”)作为甲方,上海张猛影视文化工作室(以下简称“张猛工作室”)作为乙方,就甲方在电影《胜利》中“南极人”品牌植入等合作事宜签订涉案《合同》。其中,有关影片基本信息的约定内容为“影片上映时间:预计2014年;另约定: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价款为50万元。合同第七条约定:由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合同签订后,南极人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向张猛工作室支付款项409,190元,但因电影主演黄海波涉嫖娼被行政拘留引起舆论风波,导致电影《胜利》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审核,直到目前仍未上映,2017年5月15日,南极人公司向张猛工作室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后南极人公司向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合同;2、判令张猛工作室返还原告支付的费用人民币409,190元;3、判令张猛工作室赔偿原告律师费及其他损失168,000元;4、判令被告张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在电影中植入广告并在全国一线城市等院线上映以达到广告宣传效应,是南极人公司的合同目的。时至今日电影仍未上映,并且没有明确的将会上映的日期,对于有宣传时效性的广告而言,无论最终影片是否能够上映,南极人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初所想达到的广告宣传目的都已无法实现。其次,男主演黄海波的违法行为虽为张猛工作室不可预见,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而是属于意外事件。再次,关于合同是否应该解除,本案中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因影片无法确定具体上映日期,对于南极人公司而言明显不公平,且随时间推移,愈发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故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南极人公司与张猛工作室之间签订的广告植入合同应予解除。但因该合同履行发生障碍确实无法归责于张猛工作室,故对南极人公司要求张猛工作室偿付律师代理费和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最后,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张猛作为张猛工作室的投资人,应对张猛工作室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一审判决:一、解除南极人公司与张猛工作室签订的《合同》;二、张猛工作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南极人公司409,190元;三、张猛对张猛工作室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南极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猛工作室、张猛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双方合同性质及权利义务的认定。案涉《合同》合同中有关南极人公司权益的条款内容为:南极人公司品牌元素以人物锁定、情节展现以及道具展现等形式植入该影片,具体展现内容见附件一(即植入剧情及镜头分解)加以展现和确定,影片片尾鸣谢文字中展现南极人公司单位名称;合同中有关张猛工作室的主要责任及义务条款内容为:保证协助和督促制作方,将南极人公司品牌以自然并尽可能明显的方式植入本影片。基于上述合同约定,涉案《合同》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广告制作或广告发布合同。因为在合同中,双方既未涉及有对广告制作产品交付的约定,同时也未对影片的排片上映期限和对应义务的承担方加以明确和界定。
(二)关于双方产生争议的合同目的的认定。南极人公司主张其将品牌元素植入影片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影片的公映达到对其产品的广告宣传效应,影片最终获得上映是其根本的合同目的。但系争合同只是提到了影片上映的预计时间和上映的城市院线范围,案涉《合同》应是南极人公司基于影片能够获得上映的预期而与张猛工作室订立的,但这样的合同预期并不能由南极人公司主张就是双方的合同目的。因为,影片拍摄完成后能否获得上映,取决于对应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而并非张猛工作室所能决定。南极人公司在选择将其品牌元素植入电影场景进而通过影片上映达到广告效应的产品宣传方式时,理应预见会存在诸如影片未获上映许可的商业风险。因此,南极人公司将影片上映主张为其合同目的,缺乏事实依据。
(三)关于双方《合同》应否解除的认定。在合同签订后,南极人公司就合同约定的50万元合同价款,于2013年3月25日向张猛工作室支付了款项409,190元。张猛工作室亦按合同附件一的约定在影片《胜利》对应场景中植入了“南极人”品牌元素,并按约履行了在影片片尾鸣谢文字中应展现南极人公司单位名称的合同义务。目前双方对案涉合同所存在的争议为影片的上映问题。针对50万元合同价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双方约定第一次即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支付80%;第二次即在电影正式在影院上映后5个工作日内,且经南极人公司对植入执行情况无异议后,支付剩余的20%。从上述双方就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所作的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对于本案合同的履行及价款的支付分成两个阶段,即影片中“南极人”品牌元素植入的合同履行事项以及此后的影片上映和对植入内容的核查,并对应采取分阶段的付款方式。由此在影片未上映的情况下,南极人公司按约可以主张不予支付剩余20%的合同价款。
此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不可抗力条款,对于本协议所指的不可抗力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受影响一方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合理地预见及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在与法不悖的前提下,上述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效力,原审对此所作认定存在不当。同时,双方约定对于由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本案当事各方确认因本案影片男主演嫖娼被处行政拘留导致主管部门暂不允许影片发行。据此,依照上述协议条款的约定,应属于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按约南极人公司无权向张猛工作室返还已付合同价款。
另需要说明的是,涉案影片中已有多处按约植入了南极人品牌元素,不仅为此发生了相应的制作费用,且对应电影场景和情节具有前后连贯性,如因合同解除而导致的影片剪接或相关情节的重新拍摄,不仅将影响电影整体情节的连贯性且会产生进一步的经济损失。再则,南极人公司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案涉影片将被永久禁映,如果将来电影上映,南极人公司作为品牌持有方,只要企业存续,实际仍能获得电影中其所植入品牌元素的广告宣传效应。故本案南极人公司主张返还已投入的合同价款也不具有合理性。综上,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驳回南极人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猛工作室提出,影片可能近期就能够解禁上映,并列举《无问西东》等影片中广告商、赞助商的做法,认为一审判决很可能会影响到业内生态,目前国内尚无一起广告商起诉制片方因影片封杀而要求返还广告款。而该案不仅具有国内首例电影因主演演员遭遇广电总局封杀而无法上映导致电影广告植入无法实现广告效益纠纷的指导示范作用,还具有较多法律上值得重视的争议焦点。比如对于广告合同性质的判定、不可抗力的约定、合同目的应如何进行解释、合同解除后应当如何处理等,都是本案的重点和难点。
本案中双方仅就植入片段的LOGO、时长以及费用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未将电影上映期限作为一项合同义务来规定,因此对于张猛工作室所需承担的责任,只能通过合同目的的解释来判断。为了进行合同目的的解释,首先需要通过对合同性质的界定的手段来辅助判定。本案一审法院通过对合同目的的解释,将影片上映后能够获得广告效益纳入合同目的当中,实际上对本案合同的性质采取的就是广告合同说。而通过对合同进行文义解读可知,双方既未涉及有对广告制作产品交付的约定,同时也未对影片的排片上映期限和对应义务的承担方加以明确和界定,基于影片本身情节的完整性,对应制作完成的展示有南极人品牌元素的电影植入场景,并非属于可脱离影片而单独进行播放的广告片段。因此,本案既不存在可由张猛工作室单独向南极人公司进行交付的广告制作产品,同时也不存在可能脱离影片放映而单独进行广告播出的情况,故不符合广告制作合同或广告发布合同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合同是针对电影部分片段中植入相应广告标识从而达到广告宣传效益的一次合作,从合同目的而言,应当不包含电影上映。
关于本案合同的处理,涉案影片中已有多处按约植入了南极人品牌元素,不仅为此发生了相应的制作费用,且对应电影场景和情节具有前后连贯性,如因合同解除而导致的影片剪接或相关情节的重新拍摄,不仅将影响电影整体情节的连贯性且会产生进一步的经济损失。再则,南极人公司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案涉影片将被永久禁映,如果将来电影上映,南极人公司作为品牌持有方,只要企业存续,实际仍能获得电影中其所植入品牌元素的广告宣传效应,反而如果合同予以解除而片段保留,南极人公司无法律上之原因而获有广告宣传利益,构成不当得利,该不当得利的计算将以实际获益为准,既导致法律关系的复杂化,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合同解除的做法也并不能使得案件一次性了结。除此以外,不仅是从处理结果的角度而言,从法律上亦应予以维持,从双方分段结算的约定、对不可抗力事由的约定以及与导演组而非影片的发行方签订植入合同所应承担的商业风险的角度,都应维持合同存续,支持张猛工作室的上诉请求。因此,该案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南极人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具有合理性,对未来该类案件审理以及电影行业、广告行业在订立广告植入合同时应当着重注意何种风险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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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5卷(案例法学研究会卷)。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原标题:《合同法视野下影视作品禁播后植入广告各方的权利义务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