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虚假广告合同侵占公款
52fw.cn 09-14 次遇见原海信科龙北京分公司经理总监领刑
南方日报讯 (记者/唐梦 通讯员/杨翠敏)与广告公司勾结,通过虚假合同骗取广告费,原顺德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名经理高某(男,31岁)和总监塔某(女,31岁)侵吞28.7万元。佛山中院近日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高某获刑3年零3个月,塔某则获刑2年,缓刑3年。
签订两份虚假广告合同
据了解,高某与塔某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入职顺德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龙公司),后来两人先后调任至科龙公司北京分公司,分别担任分公司的空调部经理和营运管理部总监。
去年4月,高某向塔某提议套取科龙公司的广告费用,在高某要求下,塔某通过朋友陈某(另案处理)的介绍,找到了北京星火中视影视策划中心(下简称星火中心)。高某以科龙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名义,与星火中心签订了两份虚假广告合同,合同总金额为66万元。后高某以该两份合同向科龙公司申请广告费用。
在广告费用审批期间,高某又以星火公司的名义与灵瑞广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灵瑞广公司在北京特4路公交车发布车体广告,广告费用为27.4万元。
以职务侵占罪起诉高、塔两人
经过审批后,科龙公司将66万元广告费用划拨给星火中心,高某与塔某先后两次通过星火中心,向灵瑞广公司支付广告27.4万元广告费。剩下的38.6万元则由高某、塔某和星火中心分掉,其中星火中心通过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将其中的28.7万元交给高某和塔某,而星火中心和陈某分得9.9万元。
破案后,顺德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起诉高某和塔某,期间,塔某退还了36.6万元赃款给科龙公司,并得到了科龙公司的谅解。
在审查中,顺德法院认为高某在这起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而塔某在该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高某和塔某均自愿认罪,根据已有证据和查明事实,顺德法院依法判决高某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塔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一审宣判后,高某认为该判决过重,提出上诉。佛山中院经过阅卷,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高某上诉,维持原判。
分享到: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