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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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市字〔2015〕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行,有利于提升社会合同法律意识,引导规范合同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矫正不公平格式条款。为规范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工作,提升合同示范文本质量,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一)概念。
本意见所称合同示范文本,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的合同文本。
(二)基本原则。
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行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应当符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法律法规未作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原则以及行业惯例。
2.公平合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应当持中立立场,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3.尊重意思自治。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各方具体权利义务由使用人自行约定;使用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4.主动公开。制定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各界参照使用。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三)制定主体。
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内推行,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合同范本审定后,可以以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四)制定工作的启动。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各类市场活动的需求、自身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范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工作。
(五)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
合同示范文本内容,总局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