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法院关于韩祥义诉杨恒兵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52fw.cn 09-01 次遇见公 告
(2020)苏0684民初2087号
杨恒兵:
本院受理原告韩祥义诉被告杨恒兵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684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恒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祥义加工款人民币77069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从2019年5月11日至被告杨恒兵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以人民币770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被告杨恒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7元,由被告杨恒兵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7元由被告杨恒兵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杨恒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施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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