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合同示范文本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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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湘建办[2005]116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衡阳、邵阳市建工局,总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取得暂定级及以上招标代理资格的本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时,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二、本合同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制,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本合同文本,不得将合同文本当作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从中牟利。违者,由县(含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本合同文本可在“湖南建筑信息网”()和“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 ()点击下载。
三、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建设厅建管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及省建设工程招标办。
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0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监督,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施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时,应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行工作。
二、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三、《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一)《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二)《专用条款》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