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施工人的资金占用由谁赔偿?
52fw.cn 04-25 次遇见(原标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施工人的资金占用由谁赔偿?)
案例:2014年5月,郭某与西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郭某为西风公司提供劳务,郭某向西风公司交付200万元保证金。合同签订后,郭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西风公司支付保证金100万元,西风公司出具收条1张。后因西风公司未承建某小区工程,郭某多次催讨保证金未果。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西风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郭某的资金占用利息。
经审理,法院判决:西风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郭某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于宁林律师分析认为:郭某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与被告西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郭某与被告西风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郭某与西风公司签订合同后未实际履行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西风公司应返还郭某保证金并赔偿保证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关于资金占用利息,考虑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及郭某、西风公司对签订合同的过错程度,人的资金占用由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