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校车服务协议的通知
52fw.cn 05-03 次遇见青教办字[2017]86号
各区、市教育(体)局,高新区人才服务和教育体育发展局,局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各校车公司:
为规范我市校车服务,确保校车运营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校车服务协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时,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诚信的原则签订校车服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乘车学生的监护人签订乘车安全协议书。
三、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乘车学生监护人之间签订校车服务协议或乘车安全协议书须采用书面形式。
四、校车服务协议和乘车安全协议书有效期间(有效期不应超过校车标牌的有效期限),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乘车学生监护人有义务保存所订立的服务协议。
五、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时,学校应当要求校车服务提供者出示用于接送本校学生的车辆已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证明,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订立协议的日期;
(九)协议的有效期;
(十)应有双方的签字、盖章等确认信息。
七、乘车安全协议书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乘车学生和其监护人应当遵守的乘车规定和义务;
(三)订立协议的日期;
(四)协议的有效期;
(五)双方的签字、盖章等确认信息。
八、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和学校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学校和乘车学生提供服务。学校、乘车学生和其监护人应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