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军队文职考试专业科目:合同之债
52fw.cn 02-24 次遇见军队文职专业科目是考试的一项内容,甘肃中公教育为考生们汇总了军队文职人员备考资料相关的复习内容,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考生备考军队文职考试。下面是为大家准备的经济学类备考资料: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
(1)以股东名义签订的合同
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之目的与他人签订合同,合同的当事人是发起人和该相对人,因此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2)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
①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
②公司设立失败的,则单一发起人独自承担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发起人为数人的,连带承担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发起人依前述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承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例题·单选题】
在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供筹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