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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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方)与培训公司(甲方)签订了《课程培训协议》,双方约定由培训公司提供培训服务,并约定注册30天以后,乙方如申请退学,不再办理退费手续;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自动退学的,甲方不退还培训费用。随后,张某办理了入学注册,并实缴费用2.3万元。3月16日培训统一开班,张某于当日开始接受培训,4月25日退学。
张某认为,培训公司并没有按宣传时所讲的“提供人手一套工具”“85%进口原材料”,并且课程时长不够,师资质量不符,存在教学质量问题与虚假宣传行为,因此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决,教育培训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张某以培训公司不具备教育培训资质,教学质量与宣传不符等为由,明确表示不再接受培训公司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要求解除合同,培训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虽然张某申请退费的时间已经超过注册之日起30日,但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及双方陈述,可以得知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培训公司不具备教育培训资质,且教学质量存在问题,而非张某自身原因,因此,本案的情形不应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另外,张某已经通过各种途径向培训公司表达了退学的意愿,未能办理手续是因为双方对于退学及退费事宜不能达成一致,因此,培训公司以未办理退学手续为由而拒绝退还剩余费用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