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与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讯决书
52fw.cn 05-14 次遇见原告:段某某,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署理人:李XX,山东XX状师事件所状师。
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审理颠末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举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署理人李艳辉到庭到场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较);2、诉讼用度由被告承担。事实和来由:原被告于2016年6月22日口头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管理处置惩罚违章事宜,用度16000元,当日原告付出16000元,被告出具收据。事后,被告以16000元不敷管理处置惩罚违章事宜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2017年1月4日两次向原告索款8000元。收到上述金钱后,被告至今未完成委托事项,严重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现具状告状,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无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今收到段某某管理违章工作今收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收款人张某某2016.6.22,身份证。”2016年6月24日,原告之子段鹏涛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工商银行账户转款4000元。2017年1月4日,段鹏涛之妻郑海燕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工商银行账户转款4000元。
原告称被告收取上述金钱系因原告之子段鹏涛的A2驾照发生违章,找到被告予以处置惩罚,以制止被降级,但被告收款后至今未予处置惩罚,原告多次敦促被告还款,被告在告状之前还了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受托人收取原告的预付代庖用度后,该当按约定完成委托事项,不然原告有权排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预付用度。现被告未举证证实其已完成委托事项,其收取原告预付用度24000元,已返还6000元,仍需向原告返还18000元。两边并未约定委托事项完成的截止时间,被告应自原告告状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付出利钱。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对本身诉讼权力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划定,讯断如下:
裁判成果
一、被告张某某于讯断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段某某代庖费18000元及利钱(利钱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现实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较);
二、驳回原告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讯断指定的时代履行给付款项义务,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划定,加倍付出迟延履行时代的债务利钱。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15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2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职员
审讯长崔明琼
人民陪审员孙某某
人民陪审员吴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