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签物业委托合同 业主不交物业费法院这样判
52fw.cn 02-23 次遇见半岛记者 王洪智
自某小区交付,某物业公司便进驻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尽管该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得到了绝大多数业主的赞同,但还是有个别业主从未交纳物业费。因所欠物业费太多,物业公司将欠费业主告上法院。
其中一被告入住该小区多年,拖欠物业费超千元。被告提出多种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如其未与物业签订物业合同,物业费的定价及收费没有法律依据等。对此法院查明,2000年初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物业委托合同,约定了物业委托管理的期限、物业收费标准,以及业主拖欠费用的违约责任等内容。根据双方所提供的有关证据,法院最终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对全体业主都有约束力。
若业主对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应通过业主委员会等正当途径解决。而被告不按规定交纳物业费属于违约行为。法院判令被告如数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外,还支持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拖欠费用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并且该案件的受理费也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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