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过的赠与合同 亦不能变更物权
52fw.cn 06-29 次遇见案件事实:张某、王某和李某于2015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合伙房屋归张某、王某共有。后李某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李某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李某仍未办理。同年9月,李某死亡,小李为其唯一继承人。同年12月,小李将房屋赠给女友小曹,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小曹可以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吗?荣凯说法:不可以。因为根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9月李某死亡,继承开始,小李取得房屋所有权;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3月,虽有散伙协议,但李某没有履行协议,房屋仍登记在李某名下,所以李某仍然是所有人;同年8月,法院判决李某有办理过户的行为义务,即李某应给付一定的行为,而非判决房屋归张某、王某共有,这种判决并不直接导致物权的变更,所以不使用上述第28条。故仍然要等李某履行判决,过户后,所有权才变更为张某、王某共有;另依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做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没有变动,所有权人仍然是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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