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移交协议签署后,可以撤销吗?
52fw.cn 05-07 次遇见观茶君按:在电力行业里,资产无偿移交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在这里,观茶君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总结了几个一般性的问题,并尝试着做了一点思考和分析。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些思考是非常初步的,并不适用于个案。在具体实践中,个案呈现出鲜明的个性化特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的不同,针对同一问题所得出的结论会有很大差异。本文权当抛砖引玉,欢迎圈内、跨圈人士共同探讨。今天刊出的是本文的第二部分。第一部分见《签订了无偿移交协议,产权就归电网吗?| 电力资产无偿移交问题探讨(上)》
问题四:无偿移交协议签署后,可以撤销吗?
在用户电力资产的无偿移交中,通常电网企业与用户签订《资产无偿移交协议》,约定用户将其电力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需支付相应费用,即享有对移交电力设施的所有权,有权对电力设施进行利用、处置、停送电操作等支配以及提出其他权利主张。
那么,这类合同属于什么性质呢?
观茶君注意到,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电力设施资产的无偿移交,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符合赠与合同“一方表示无偿赠与,另一方表示接受”的构成要件和赠与合同的最根本性特征——无偿性。因此,观茶君认为,《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应为赠与合同,移交方与接收方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赠与合同性质的判断给观茶君带来一个意想不到的结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资产无偿移交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实践中一般也未经过公证,也就是说不属于例外情形,属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那对于用户无偿移交的电力资产,如何界定“权利转移之前”或“之后“呢?如将其视为不动产,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如无其他法律特别另行对电力设施资产的权属转移等问题作出规定,就应当执行《物权法》的一般性规定,履行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程序。换句话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作为不动产的电力设施其物权主体的变更应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未依法登记,就尚未发生权利转移,权利人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问题五:国有电力设施无偿移交,是否有特殊规定?
实践中,用户电力设施移交的主体主要是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商、地方政府平台企业以及大企业用户。其中,地方政府平台企业(地方国企)是移交的主要主体之一。在移交主体(本文将移交主体视为移交资产的产权人)为地方政府国企时,则可能涉及国有资产转移的问题。在这里,观茶君将重点探讨国有电力设施无偿移交可能涉及的特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