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时签下“不可撤消”担保协议,担保人还是免了责任
52fw.cn 06-15 次遇见借款时,找个担保人签订保证协议,是借款人的通常做法,可以增加一份借款安全。然而在实践中,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未还时,通常会向债务人主张还款,而忘了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通讯员 宁法宣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一份“不可撤消”的保证协议
2014年10月8日,谢某某与刘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2月7日,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某装饰公司与祁某某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
同日,刘某某出具收条称收到100万元的现金或本票,谢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某装饰公司支付96万元,刘某某为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6年4月,刘某某出具还款承诺,约定于2016年5月21日前归还100万元借款本息。
2016年8月,谢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祁某某就刘某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中,谢某某自认称刘某某共还款34万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谢某某主张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祁某某抗辩称借款本金为96万元,4万元系预扣利息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一审判决祁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某某归还借款本金6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南京某装饰公司、祁某某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祈某某认为:担保条款中“不可撤销”的意思是指祁某某不能撤销保证条款,一审法院认定“不可撤销”的意思为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可撤销”不是对保证期间的约定
法院认为,从约定的文义理解,祁某某承担的系连带保证责任,且该连带保证责任不可撤销,但无法从该文义中推定祁某某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有关于“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约定。
“无条件承担还款责任”亦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应有之义,并无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一审法院认定该条款中约定保证期间且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合同时,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均应明确约定。
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分别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或二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若不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