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强制执行吴四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52fw.cn 06-16 次遇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执2773号
吴四层:
中国汕尾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汕国仲字[2019]53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詹瑛婕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持本通知到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注:汇款地址为越秀区仓边路28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如下义务:
●向詹瑛婕支付2578712.3元(以及迟延履行的利息)
●交纳执行费28187元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21691
付款后你需凭付款证明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结案事宜。你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付款的,代付款人必须写明代付款人详细名称、付款用途、联系人,并注明案件当事人的名称、案号和执行人员的姓名,如有需要说明事项,应当另附书面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你单位)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中国汕尾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汕国仲字[2019]53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吴四层向詹瑛婕偿还借款本金211万元及借款利息和违约金407934.3元(借款利息和违约金以本金21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从2018年8月4日起暂计至2019年5月20日);二、吴四层向詹瑛婕偿还2018年8月4日之前所欠利息27329元;三、仲裁费33449元,由吴四层承担(迳付詹瑛婕);四、詹瑛婕对吴四层抵押的财产(位于白云区和顺南一街13号1002房,房产证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72904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本裁决第一、二、三项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后不足清偿的债务,吴四层仍应继续偿还。上述共计2578712.3元(暂计)。根据詹瑛婕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截留、扣押被执行人吴四层2606899.3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