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昌达又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结
52fw.cn 03-16 次遇见7月24日,华昌达(300278)发布了最新的诉讼进展情况,华昌达、股东颜华与华夏恒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审结,北京第三中院下发《判决书》,驳回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华昌达及股东颜华共涉及5起诉讼案件,涉及金额合计5.10亿元,自此,3起案件已经下达法院判决,其中一起为终审判决。
此前的7月12日,华昌达公告披露了华昌达、颜华与武汉国创的借贷纠纷诉讼案件的结果,湖北省高院下达了终审判决,华昌达败诉。法院判决华昌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亿元及利息、罚息。华昌达公司预计于本期新增计提或有负债1.26亿元。
今年4月,张海彬8500万元借款案件,经广东省揭阳市中院审理,判决颜华、罗慧应偿还张海彬借款本金8,500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张海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华昌达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目前,华昌达还有2起诉讼未审结,分别为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2亿元借款案件、邵天裔1.52亿元借款案件。
华昌达表示,5起案件涉诉合同所用公章及法人章均系伪造,无公司借款或担保事实。
但是,华昌达、颜华与武汉国创的借贷纠纷诉讼案件,一审法院——武汉中院认为,颜华以华昌达的名义与国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华昌达应对颜华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武汉市中院查明,对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上加盖的华昌达公司及陈泽的印章,湖北两江司法鉴定所在十堰市工商局提取2011年1月15日华昌达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2014年7月31日该公司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申请表上加盖的华昌达公司印章印文作为样本进行比对,结论为借款合同相关文件上所盖的华昌达公司及陈泽的印章印文与样本上盖的印章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
判决书还解释道,民法上的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且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华昌达对此判决不服,称将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出于谨慎原则考虑,公司预计于本期新增计提或有负债1.26亿元。
而与华夏恒基的5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北京第三中院驳回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尚不知诉讼的后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