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52fw.cn 04-26 次遇见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梁某某、吴某因担心房子被拍卖,主动向执行部门履行判决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农行江津支行偿还所欠的本金30万元及利息。
2009年,农行江津支行与梁某某、吴某签订了3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贷款人为农行江津支行,借款人为梁某某,担保人为吴某,抵押物为吴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借款到期后,梁某某未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农行江津支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将其诉至区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判令梁某某向农行江津支行偿还30万元及利息,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农行江津支行可以对担保人吴某名下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