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涉案金額達2700余萬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52fw.cn 04-29 次遇见1月13日,經過陝西省法院民二庭多次精心研判、認真磋商協調,債權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資產公司)與保証人陝西碧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碧璽房地產公司)及主債務人榆林市偉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偉峰公司)、相關公司股東等金融借款糾紛案,成功調解結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當日,涉案企業在省法院主審法官主持見証下終於握手言和,由保証人碧璽房地產公司於3月31日前向債權人信達資產支付債務本息2700余萬元,涉及本案債權人與債務人、保証人的債權債務全部清結。一位參與調解的當事人深有感觸地說:“陝西高院法官充分了解國有金融機構和民營企業的特點,在整個審判、調解過程中體現出了高超的法律素養,依法維護了國有公司和民營企業的權益,我們由衷地感謝陝西高院!”
去年,省法院受理了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信達資產公司與民營企業碧璽房地產公司、偉峰公司及其股東等金融借款糾紛案。本案中,2014年1月15日,碧璽房地產公司向案涉借款原債權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以下簡稱工行榆林分行)出具《抵押承諾》一份,承諾用其名下地處西安市未央區常青路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偉峰公司本次向工行榆林分行申請小企業網絡循環貸款3000萬元的抵押擔保。不足部分該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4年1月27日,原債權人工行榆林分行與債務人偉峰公司簽訂《網貸通循環借款合同》,約定循環借款額度為2750萬元,借款使用期限自該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該合同還對借款支取方式、利率、違約金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同日,工行榆林分行與李海軍、袁源簽訂《最高額保証合同》,約定李海軍、袁源就工行榆林分行對偉峰公司於2014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所享有的債權在2750萬元最高余額內承擔連帶保証責任。同日,工行榆林分行與碧璽房地產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碧璽房地產公司就工行榆林分行對偉峰公司於2014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9日所享有的債權在2750萬元最高余額內,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
2014年2月26日,工行榆林分行與碧璽房地產公司就雙方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中所約定的抵押財產辦理了抵押登記。2015年4月10日,工行榆林分行向西安市國土資源局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載明:“…因原抵押期限已到期,我行同意注銷西未押他項(2014)第29號《土地他項權利証明書》,將原抵押金額2750萬元重新辦理抵押登記繼續抵押到我行名下”,西安市國土資源局依據該情況說明,將該抵押登記予以注銷,並在土地使用權証上加蓋了注銷抵押登記印章。
2015年4月20日,工行榆林分行與李海軍、袁源、趙建偉、康莉簽訂《最高額保証合同》,約定就工行榆林分行對偉峰公司於2014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18日所享有的債權在2750萬元最高余額內承擔連帶保証責任。
2014年3月5日,偉峰公司分六次從工行榆林分行處提款共計2750萬元。至2015年4月7日,偉峰公司共計償還本金36691.02元、利息404943.36元,之后再未還本付息。工行榆林分行遂訴至榆林中院,請求:1.判令偉峰公司償還工行榆林分行借款本金27463300.98元及按合同約定利率執行的利息﹔2.判令碧璽房地產公司、李海軍、袁源、趙建偉、康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依法確認工行榆林分行對碧璽房地產公司名下案涉土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同時,榆林中院根據工行榆林分行申請,對碧璽房地產公司所有的案涉土地使用權予以查封。
榆林中院經審理,判決偉峰公司償還工行榆林分行借款本金27463300.98元及相應利息,碧璽房地產公司、李海軍、袁源、趙建偉、康莉對該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駁回了工行榆林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工行榆林分行與碧璽房地產公司均不服該判決,向省法院提起上訴。省法院二審中,工行榆林分行於2017年12月25日與信達資產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信達資產公司受讓了工行榆林分行對偉峰公司享有的27463300.98元債權本金及相應利息,並在《陝西日報》發布《債權轉讓通知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對上述債權轉讓事項進行公告。信達資產公司遂向省法院申請變更為本案上訴人,省法院裁定准許信達資產公司替代工行榆林分行作為本案的上訴人參加訴訟,工行榆林分行退出訴訟。省法院二審認為,榆林中院部分事實認定不清,裁定將本案發回重審。
榆林中院重審后,判決由偉峰公司償還信達資產公司借款本金27463300.98元及相應利息,碧璽房地產公司對該給付義務中超過2750萬元的金額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駁回了信達資產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信達資產公司與碧璽房地產公司均不服該判決,再次向省法院提起上訴。
本案是一起涉及債務人為民營企業的國有銀行債權糾紛,案情復雜,証據繁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