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安通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银行起诉
52fw.cn 06-22 次遇见原标题:*ST安通(维权)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银行起诉 来源:资本邦
6月19日,资本邦获悉,*ST安通(600179.SH)公告称,于近日收到北海海事法院送达的应诉讼通知书【 桂72民初311号】等诉讼文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以与广西长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海海事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北海海事法院已受理。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一:广西长荣海运有限公司
一、本次诉讼的理由及请求
(一)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
据原告的民事诉状,原告诉称被告一广西长荣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Z1607LN1568308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额度为49700000元整,贷款利率为6.175%,贷款期限自2016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一广西长荣的申请,分别于2016年7月21日、2016年7月22日、2016年7月26日依约发放了贷款共计29699813.71元整。被告一广西长荣未能按照约定按时归还利息,截止至2020年5月18日,被告一广西长荣尚欠原告木金21468474.98元,利息847415.84元,罚息2271562.36元,复利87794.64元(暂计至2020年5月18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结淸之日),合计24675248元。
被告一广西长荣于2016年9月14日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CRDY201609140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一广西长荣以其名下船舶识别号为
CN20105333912、CN20101514796的船舶的船舶为被告一广西长荣与原告于2011年8月21日至2019年7月2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5000000元整。
被告二张育林、被告三周佩卿、被告四高名清、被告五高海兰于2016年7月20日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张育林、被告三周佩卿、被告四高名淸、被告五高海兰为被告一广西长荣与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5000000元整。
被告六广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六广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为被告一广西长荣与原告于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300万元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已违约,其他被告也未履行责任。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他被告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广西长荣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1468474.98元,利息847415.84元,罚息2271562.36元,复利87794.64元(暂计至2020年5月18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合计24675248元。
2、就上述被告一广西长荣所欠原告的债务,确认对原告处置被告一名下船舶识别号为CN20101514796的船舶所得价款在人民币45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就上述被告一广西长荣所欠原告的债务,确认对原告处置被告一名下船舶识别号为CN20105333912的船舶所得价款在人民市45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就上述被告一广西长荣所欠原告的债务,判令被告二张育林、被告三周佩卿、被告四高名清、被告五高海兰、被告六广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在各自担保范围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鉴定费等。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且相关方正在沟通中,暂无法确定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以法院最终判决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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