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
52fw.cn 06-09 次遇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民初1519号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成都蓝盾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柯宗贵、柯宗庆: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蓝盾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柯宗贵、柯宗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907.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以49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以19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8月止,以188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以1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算利息,扣减被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在上述期间内,以被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拖欠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上浮50%的标准计算复利。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9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8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上浮50%的标准计算罚息;在上述期间内,以被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借款期内拖欠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上浮50%的标准计算复利,罚息不再计算复利);二、被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88000元;三、被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蓝盾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柯宗贵、柯宗庆对被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22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7230元,由被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蓝盾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柯宗贵、柯宗庆共同负担462558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46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