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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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须知
一、备案时机
《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机关
《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全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联系信息:
管理部门 电话(备案咨询) 电话(投诉建议)
010-85093756
010-89150501 010-12345
022-24538537 12312
河北商务厅 0311-87909785
0351-7731263
内蒙古商务厅 0471-6946508
024-86910175
吉林商务厅 0431-82752972 0431-82752970
黑龙江商务厅 045182632508
021-50722200
江苏商务厅 025-57710372
057187057594
055163540050 055163540131
0591-87270273 0591-87599586
0791-86246676
0531-89013706
0371-63576803 12312
027-85773916
073182287079 073185281397
02038497075,38813270
0771-2211897
海南商务厅 0898-65203012
023-62661008 023-62662767
四川商务厅 028-6911021 12312
贵州商务厅 0851-8555408
087163148207
西藏商务厅 0891—6860936
029-63913928 029-63913928
0931-8623929
青海商务厅 0971-6328625
宁夏商务厅 0951-5960714
新疆商务厅 0991-2874471
建设兵团
三、备案流程
“六步走”:企业网上注册,企业网上填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网上打印并提交, 商务主管部门公告,企业备案成功。
现施行网上审核,所以企业网上填报显得尤为重要,故在此详细告知企业网上填报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2、 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经营资源的认定
3、 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直营店的认定
4、 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5、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6、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7、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目录
8、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9、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
10、 备案授权委托书。备案授权委托书模板
备注:
1、 企业仅有经营资源使用权的需提交经营资源许可使用协议。经营资源许可使用协议模板
2、 《条例》第七款第二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3、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需包含冷静期条款,即《条例》十二条规定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 备案授权委托书需附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等)。
5、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6、 需要翻译的材料应加盖翻译公司公章,并上传该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
7、 企业违反《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应当上传逾期备案说明书。逾期备案说明书模板
8、 省内经营和跨省经营的特许企业到企业注册地所在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境外特许企业(含港澳台)到商务部备案。
四、备案提示
备案执行书面审查原则,企业应对填写上传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系统将对企业上传非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全部进行公示,一旦有人投诉查证属实,商务主管部门将撤销企业备案并施以条例规定的相关处罚,另外在备案完成后如有资料变更的事项发生,企业需做及时的资料变更。
欢迎企业、社会公众对本系统的使用和功能提供建议和意见,我们将完善本系统为广大的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许事业的有序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