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关注:擦亮眼睛 警惕劳动合同陷阱
52fw.cn 06-20 次遇见擦亮眼睛警惕劳动合同陷阱
如今,用人市场的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一些无良用人单位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利用各种手段,将原本简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变得错综复杂,让一些劳动者陷入劳动合同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已实施4年多,近日,本报记者通过一些劳动关系的案例,调查分析劳动纠纷的成因,从而帮助提醒劳动者避免陷入无良企业的劳动合同陷阱。
本报记者洪文泉
签订书面合同且应保管得当
2009年9月,大学毕业的钱鑫在兰州晨图电子设备公司找到了自己的第一份工作。然而,直到2010年2月,兢兢业业上班的他,也没有拿到一分钱工资。多方投诉无果后,钱鑫将晨图公司告上法庭。然而出乎钱鑫意料的是,晨图公司矢口否认钱鑫曾在自己单位就职,由于钱鑫当时并没有和晨图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又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他的诉讼请求没被法院受理。
2010年3月,由于新光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员工王强的工资,王强将公司诉诸法庭。王强称劳动合同原件均由新光公司保管,自己只有复印件。但用人单位向法庭提交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期限等与王强在诉讼中提供的合同内容不一致。因此,该案中哪份劳动合同是真实的成为争议焦点。法院经过调查,最终采用了王强提供的证据,认定王强自2008年5月至2010年3月与新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银行打卡记录,认定王强当时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判决新光公司为王强补发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