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考: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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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女职工陈某与用人单位于2012年1月3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依法为陈某购买社会保险。陈某于2015年10月17日达到50岁,但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继续向陈某支付报酬。陈某于2016年7月31日收到用人单位要求解除用工关系的口头通知,并自2016年8月1日起停止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陈某诉请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16年7月31日,用人单位则主张仅计算至2015年10月16日,2015年10月17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陈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双方成立劳务关系。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论其是否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终止,应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