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不严守法律 程序难获支持
52fw.cn 03-24 次遇见无法胜任工作企业有自主权调整岗位
范女士在一家贸易公司从事财务主管工作多年,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初,她患慢性疾病,后来时常因其身体状况和病假问题影响工作。公司领导讨论后认为,范女士的身体状况不符合财务主管工作岗位的要求,已经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决定将其由目前的工作岗位调到相对轻松的其他岗位,以方便她治疗和休息,相关待遇按照新岗位标准执行。
范女士不同意,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多年,表现良好,公司于情应为其保留工作岗位,待其痊愈后继续工作;于理,在没有征求她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擅自调整她的工作岗位及待遇,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行为,因此拒不执行公司的安排。
在双方经过数次协商都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以范女士不服从工作安排属于严重违纪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范女士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仲裁委经调查认为,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范女士的身体状况无法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情况,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