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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fw.cn 06-23 次遇见仲裁裁决书
连劳人仲案字〔2020〕第77号
申请人丁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系申请人妹妹。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施辉,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乔某,该医院人力资源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徐道波,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申请人丁某诉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独任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乔某、徐道波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0年毕业后,其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2019年11月底,因婆婆年纪大、身体不适,无法照顾孩子,申请人于同年12月3日递交辞职报告,婆婆于当月10日住院,并告知病情紧急、稳定后需转至南京鼓楼医院治疗。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住院诊断证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根据其文件,需从院方签字的2019年12月11日开始计算,工作满三个月至2020年3月11日方可离职,并告知申请人如未满三个月,则为旷工,旷工满15天则开除。因家庭原因,申请人递交辞职报告满一个月后无法继续工作,多次与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沟通无果。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至同年7月拖欠员工奖金,2012年8月,被申请人新院长上任后,仅发放8月奖金约8000余元,之前的奖金至今未发放。现请求:一、出具离职证明并依法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支付拖欠的2012年4月至同年7月的奖金共8000元。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交如下证据:
一、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申请人月薪为1030元。
二、曹某向市12345投诉2012年拖欠四个月奖金诉求网页截图,证明被申请人拖欠职工2012年4月至7月奖金,并且被申请人回复理由是均已按时发放奖励性奖金,不存在延期或者拖欠事项,与其辩称2012年4月至7月因管理原因导致单位亏损、全院均无奖金说法不符。曹光艳与申请人同一科室,入院时间相同,奖金也相同,均为八千余元。
三、申请人向市12345投诉2012年拖欠四个月奖金诉求网页截图,证明申请人自辞职后一直向被申请人索要2012年4月至7月拖欠奖金。
四、朱某向市12345投诉2012年拖欠四个月奖金诉求网页截图,证明被申请人拖欠职工2012年4月至7月奖金。
五、朱某与申请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申请人拖欠职工2012年4月至7月奖金,并且朱文杰辞职后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索要奖金未果。
六、李某与申请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申请人拖欠2012年四个月奖金,并且制作了奖金表,已发放拖欠退休人员奖金,每人金额不同。
七、潘某与申请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申请人拖欠2012年四个月奖金,并且制作了奖金表,已发放拖欠退休人员奖金,印证李某的证言,且李某的奖金九千多,比其他科室多。
八、申请人与施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拖欠职工2012年4月至7月奖金,并不是没有该奖金。
九、申请人与韦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拖欠职工2012年4月至7月奖金,并且曾经制作四个月的奖金表发给职工,与被申请人所述无四个月奖金冲突。
十、借记卡活期交易明细,证明没有发放2012年4月至7月奖金。
十一、证人曹光艳当庭证言,证明存在2012年4月至7月奖金8000余元的事实。
被申请人辩称:一、2010年7月,申请人与答辩人建立劳动关系,从事护理工作。2012年7月16日,答辩人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申请人从事护理工作,根据工作岗位确定月基本工资为1030元。2019年12月,申请人主动提出辞职,2020年2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已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并按规定为其办理了所有离职手续。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答辩人已经如数支付了申请人的全部劳动报酬,并未欠付任何工资奖金,申请人宣称答辩人拖欠其2012年4个月的奖金没有依据。2012年4月至7月,被申请人因管理原因导致连续亏损,该4个月全院均无奖金发放,不存在拖欠奖金事宜。三、本案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2年4月前及2012年7月后的绩效工资,申请人都已实际领取,故即便存在申请人所诉的绩效工资未发放情形,申请人也应早在2012年就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而其2020年1月才申请仲裁,且无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综上,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交如下证据:
一、医疗机构会计报表,证明2012年4月至7月被申请人当期结余数为负,单位亏损,该会计报表报主管部门盖章。因为奖金是根据单位绩效发放,单位亏损,经研究就不发放绩效。
二、连劳人仲案字〔2019〕第350号仲裁裁决书,证明该裁决书已经生效,该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是当然的证据,该裁决书第五页认定2012年4月至7月被申请人的当期结余数为负值,被申请人未向当期在职员工发放奖金,该当事人的岗位与申请人一样,该裁决结果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与上述案件同类型,该案对本案有指导意义。
经质证,关于申请人所举证据一,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仅证明2020年2月之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约定申请人每月工资1030元,并未约定被申请人每月应支付绩效工资即奖金。关于申请人所举证据二,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系复印件,不符合网络截屏证据的形式要件,没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也不知道从哪个网站截图、何时截图,真实性无法确定。该截图显示曹女士,并未写曹某,即使是曹某,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曹某主动辞职,被申请人也没有支付其宣称的2012年4月至7月奖金。曹某与申请人的诉求相同,其证言不应采信。截图诉求时间是2020年1月7日,距申请人宣称的2012年4月至7月已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且曹某的投诉并不代表是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所称不拖欠任何职工奖金符合事实,2012年4月至7月,单位效益亏损,没有发放相关绩效奖励,与被申请人所做答复之间无矛盾,应发放的均已发放,未发放的是因为效益不好亏损,不应发放。关于申请人所举证据三,被申请人质证意见同质证二,申请人投诉时间是2020年1月14日,